近日,國家發改委環資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就《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指導和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關工作。
完善頂層設計
治理企業排污是環境治理中重要的一環,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經常由于資金和技術的限制,導致治污效果并不突出,為解決此類問題,第三方的介入被寄予厚望。目前來說,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事實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將污染治理進行了專業化分工,較之以前排污企業通過更換自身設備凈化污染,排污企業以付費方式購買治污服務,不僅僅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也更利于監督和控制企業排污。
為此,國家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來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2014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2015年,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能源局又聯合下發《關于在燃煤電廠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導意見》。
在此情況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成為行業趨勢,但是,從一些實踐來看,第三方服務作為環保工作的新領域、加強環境管理的新模式,盡管推動有力,可在有效發揮自身重要作用、推動環境質量改善上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傅學良教授表示,由于產業結構和布局不合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競爭力不強;部分核心技術尚未完全掌握,部分關鍵設備靠進口,技術障礙成為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未能形成市場化、清晰化的污染物排放價格,低價無序競爭嚴重影響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那么此次的《合同(示范文本)》會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動起到什么作用?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合同(示范文本)》是完善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采取合同的形式限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動中甲乙雙方權責,能夠使治理過程更加規范化、清晰化、法制化。《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與法制化進程。
相關細節有待完善
據悉,在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治理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比重占到45%左右,而我國的第三方治理比重較低,尚處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合同(示范文本)》無疑是很好的助力。
《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3日,包括建設運營和委托運營兩種模式。其中,建設運營模式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合同》,包含的內容較多。主要為由甲方排污單位授權乙方環境服務公司采用特許經營方式,為甲方項目的配套環保工程進行建設、運營和管理。乙方收益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因環保設備運行而獲得的,由甲方支付。
委托運營模式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為甲方排污單位決定將項目的環保設施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委托乙方環境服務公司完成。合同價格為乙方運行、檢修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年承包費用,由甲方支付。
對于這兩種模式,侯宇軒認為,建設運營合同包含內容較多,篇幅較長,大致遵循行業內技術設施特許經營協議,而委托運營合同篇幅較少,較為粗略,一些東西沒有包含到。總的來說,《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針對工業污染領域,涉及行業較多,細節有待完善。
業內專家則表示,《合同(示范文本)》涉及多個領域,包括但不限于供電、供熱、供排水等,可能考慮到所涉行業較多,在一些部分中分行業闡述對實際工作的示范意義更大,也更有借鑒意義。
另外有業界人士對于《合同(示范文本)》中甲乙雙方是否為特許經營關系存疑。其認為,協議文本的內容為企業將運營中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給專業機構實施,符合“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這一理念。但需要注意的是,兩份合同體現的是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不同于《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所述的特許經營概念。此次兩份合同中所提應該是商法范疇的特許經營,是平等主體間的,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的特許經營是行政法范疇的。
雖說《合同(示范文本)》還有很多細化的地方,但尚屬征求意見階段,還存有改進空間。侯宇軒建議,首先,《合同(示范文本)》中特許經營概念存疑,PPP與特許經營界定不清晰,應當明確;其次,《合同(示范文本)》涉及行業較多,但每個行業相關條例比較粗略,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建議后續將細節進一步深入,可以就不同的行業各自出臺相應的指導文本;此外,環境污染第三方責任劃分和歸責、追索等問題仍有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