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環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據了解,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頒布以來第三次大修,上一次重修是2008年6月1日,距今已有8年。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要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此外,新法還提出,對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團訴訟和代表人訴訟。
盡管排污許可制已經推行數年,但過去一直進展緩慢、效果不彰。但是近兩年來,我國環保治理的主導思想正在發生變化,“防治結合”“防在前,治在后”也將逐漸成為主流。
據了解,新法增加了“農業和農村水污染控制與治理”的規定。草案提出,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業生產水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及水產養殖限制區,關閉和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應當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國家鼓勵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物就地就近利用。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對于違反新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未依法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就進行開工建設的,將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排污、補辦排污許可證,并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無證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連續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實施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排污許可證,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從事畜禽養殖,(1)未建設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2)畜禽糞便、廢水處理、綜合利用不當,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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