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焚燒秸稈,會被罰多少錢?2015年8月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發布于1999年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下罰款。16年時間,罰款金額漲了至少25倍。
存在類似沖突的規章制度并非孤例。近日,環保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包括《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在內的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7月15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解讀《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時表示,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保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如《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就與上位法存在明顯沖突。別濤表示,廢止該辦法并不意味著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再繼續開展。按照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部門職責分工,秸稈禁燒工作將更多轉由地方政府負責,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監管;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則主要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農業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環保部廢止的10部部門規章分別是:《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10部部門規章中,有兩部涉及危化品管理。發布于2005年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中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提出的管理要求,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基本一致,實踐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該辦法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造成污染場地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此項審批無上位法依據,今年2月,國務院在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過程中已取消該審批事項。發布于2012年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主要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國務院同樣在今年2月取消了該辦法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目前,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此次廢止的121件規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新的規定,如《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考慮到廢止后的銜接問題,對后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未納入此次廢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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