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對于烏魯木齊市節能減排效果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強的項目可獲得示范獎勵資金,而對于企業類節能減排等自籌項目,將獲得最多1000萬元的國家補助。
近日,烏魯木齊市政府印發了《烏魯木齊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設立“烏魯木齊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工作辦公室”對公益性節能減排項目和企業類節能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比例做了具體說明。
記者了解到,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項目,是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復的《烏魯木齊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實施方案》范圍內的項目。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是指財政部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批復第三批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安排的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綜合示范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示范獎勵資金”)。
示范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烏魯木齊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實施方案中在工業低碳化、交通清潔化、建筑綠色化、服務集約化、主要污染物減量化等方面的相關支出。優先支持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準同意的節能減排能力建設、園區循環化改造及產業升級、污染防治及清潔利用、BRT等優化公共交通建設、建筑綠色化示范項目;對批復同意的擬通過現有政策優先支持的項目,各部門要積極按現有渠道申請中央資金支持,對未能享受相應資金支持的,可通過示范獎勵資金給予支持。
申報示范獎勵資金的項目,必須是在2017年12月前竣工的在建或新開工項目, 示范獎勵資金優先支持技術含量高、節能減排效果顯著、示范帶動作用強的項目。承擔項目的企業具有適度的經濟規模,近三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項目資本金落實,企業凈資產不低于所承擔項目總投資。除污染治理項目外,節能項目總投資原則上1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總投資原則上應在2000萬元以上。
資金支持比例方面,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餐廚廢棄物處理等公益性項目,投資補助比例不超過批準總投資(項目中節能減排投資額)概算的50%。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節能減排技術、新工藝建設、新產品開發應用的示范和推廣等非公益性項目,投資補助比例不超過批準總投資(項目中節能減排投資)概算的30%。
對企業類節能減排等自籌項目,投資補助比例不超過國家發改委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中央預算內補助比例,同時投資補助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
此外,《通知》還要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收回已安排的資金,并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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