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活垃圾跨界偷倒行為屢禁不止,上海、深圳、東莞等大城市屢屢跨界偷倒垃圾,多次釀成震動全國的惡性污染事件。去年年底,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上海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后通報說,上海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缺口較大,導致垃圾非法傾倒事件頻發”。可見,在末端處理設施短期難以建成的情況下,只有給大城市的生活垃圾一個合法的“出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偷倒垃圾惡行。
近日,國家住建部、環保部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管理,規范垃圾跨界轉移處置行為。同時,還明確了跨界清運處置垃圾的審批程序和條件,并要求建立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聯單制度。
嚴格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市場準入和資格審查
通知要求,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的單位,應依法取得各級住建(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活動。同時還要求加強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單位資格核查,要求各級主管部門不僅要加強申請資料的審查,還要對相關單位的辦公場所、垃圾清運機械設備、垃圾處理設施場地等情況進行實地核驗。
規范垃圾跨界清運處置行為
通知規定了垃圾跨界清運處置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本地不具備垃圾處置設施、條件或者處置成本較高的,在確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處置的條件下,移出方與接收方協商一致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方可在本省域內異地或者跨省域轉移處置生活垃圾。
通知還明確了跨界清運處置垃圾相關程序,“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單位向核發服務許可證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中的有關事項。經商接收地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增加或變更。轉移出省級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生活垃圾的,除應依法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范圍外,移出單位還應向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商接收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方可批準。”
強化垃圾跨界清運處置監管,建立聯單制度
為強化垃圾跨界清運處置監管,通知要求建立聯單制度。垃圾中轉站、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在垃圾交付收運、運輸、處理時對其數量予以相互確認;數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運輸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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