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對現場查獲的廢舊鉛蓄電池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許某分別租下泰和縣澄江鎮、馬市鎮兩塊廠房,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收購來的廢舊鉛蓄電池用柴刀劈開的方式進行拆解。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許某從他人手中陸續購進3060余噸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拆解,然后將拆解出來的鉛片、鉛渣偷偷運往廢舊金屬加工廠,在非密閉條件下進行大規模的廢舊鉛蓄電池還原鉛生產,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許某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至今未對政府部門查封的危險廢物采取任何污染防護措施、減少和彌補損害,還拒不配合司法機關對上述涉案物品的處理,悔罪態度較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