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18年11月1日實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予以關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區域和退耕還林還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填;在農業休耕區域,對農業灌溉井實施封存;在深層地下水漏斗區,對取用深層地下水的農業灌溉井按照計劃予以關停。
這一條例也是河北省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在法律層面的體現。
禁止越層混合開采
除了關停自備井外,條例還規定,開采地下水應當分層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層混合開采。
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深層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戰略儲備或者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采。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質監測系統,組織建設地下水管理平臺,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明確計量方式,及時采集、傳輸、處理、儲存監測數據,推進地下水水文地質數字信息化,實現地下水的有效、動態和精準管理。
嚴格取水審批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紅線,嚴格考核管理。
同時,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總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標完成情況和制度建設、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條例還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高耗水產業、取水許可總量已達控制指標增加取水量等情形,不予批準取用地下水的規定。增加的情形包括: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水資源緊缺、生態脆弱等地區開荒墾殖擴大種植面積的。
促進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為推動農業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節水獎勵和精準補貼機制,推進實施地下水農田灌溉計量。
同時,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種水源聯合調度機制,科學利用水庫調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調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規水,減少地下水開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推進退耕還濕,發揮濕地在凈化水質、補給涵養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強河、湖、庫、渠等蓄水工程建設,提高對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代替資源。
強化地下水監督問責
條例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取水井驗收,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根據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越層混合開采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或者排入溝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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