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投融資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加快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現就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資融資政策措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大投融資政策支持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意義
(一)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的更高要求。《循環經濟促進法》將發展循環經濟確立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并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建立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發展循環經濟既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又要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需要政府綜合運用規劃、投資、產業、價格、財稅、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個良性、面向市場、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和環境,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有效解決發展循環經濟投入不足的問題。各地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內在要求,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加快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同時,有關金融機構要抓住國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有利時機,充分考慮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特點,穩步有序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努力通過加大對循環經濟的金融支持,尋求新的盈利增長點。
二、充分發揮政府規劃、投資、產業和價格政策的引導作用
(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各地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并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地區“十二五”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規劃。要通過編制規劃,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為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指明方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發布地方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二)加大對循環經濟投資的支持力度。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要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范產業化項目,要采用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要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有關規定,立足現有基礎和比較優勢,認真清理限制循環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制訂并細化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加大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和產品的示范、推廣力度,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各地發展改革委(價格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機制。鼓勵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提高水資源重復利用水平。要合理調整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排污費等收費標準,鼓勵企業實現“零排放”。要通過調整價格和完善收費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投入。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