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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設施將納入電力可靠性管理!
來源:北極星儲能網 時間:2021/8/11 22:16:16 用手機瀏覽

北極星儲能網獲悉,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對《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意見稿指出鼓勵電網、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合理配置必要的儲能設施,加強安全管理,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增強電力系統的綜合調節能力。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容量應當達到保安負荷的120%。負荷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2%-5%,事故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10%左右,區外來電、新能源發電、不可中斷用戶占比高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負荷備用容量。每個黑啟動區域須合理配置1-2臺具備黑啟動能力且具有足夠容量的機組。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8日。

詳情如下:

關于對《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我們研究修訂了《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傳真請發至010-81929600,電子郵件請發至anquan_2019@163.com。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8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2. 修訂說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可靠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定義】電力可靠性管理指為提高電力可靠性水平而開展的管理活動,包括電力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用戶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電力企業(含從事電力生產的其他企業)和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電力企業、電力用戶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作職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主體責任】電力企業是其自身電力可靠性管理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責任人。電力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的規定,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科學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相關崗位及職責;

(三)采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創新、成果應用、技術管理以及培訓交流。

第六條 【電力用戶職責】電力用戶是其產權內配用電系統和設備可靠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配用電系統和設備的配置與運行維護。

第七條 【電力設備制造企業職責】鼓勵電力設備制造企業充分應用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成果,加強產品可靠性設計、試驗及生產過程質量控制,依靠技術進步、管理創新和標準完善,提升設備可靠性水平。

第八條 【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的作用,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提供技術支持,推動可靠性信息應用,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

第九條 【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定義】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指為保障電力系統充裕性和安全性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電力系統風險的事前預測預警、事中過程管控、事后總結評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條【電網企業閉環風險管控】電網企業應當對電力供應及安全風險進行預測,對運行數據開展監測和分析并評估電力系統滿足電力和電量需求的能力,對系統穩定破壞事件、影響系統安全的非計劃停運事件和停電事件開展事后評價,對發現的風險進行閉環管控。

第十一條【電網企業風險應對措施及預警】電網企業應當根據電力系統風險和自然災害影響,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完善輸電系統網絡結構。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預警。

第十二條 【發電企業涉網安全管理】發電企業應當做好涉網安全管理,加強機組燃料、蓄水管控,制定重要時期的燃料計劃與預案,制定水庫調度運行計劃,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及時報調度機構。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加強發電功率預測管理。

第十三條 【儲能建設】鼓勵電網、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合理配置必要的儲能設施,加強安全管理,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增強電力系統的綜合調節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和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職責】國家能源局和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制定并動態調整電力規劃,優化配置各類型電源的規模與比例,統籌安排備用容量,合理劃分黑啟動區域。

負荷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2%-5%,事故備用容量為最大發電負荷的10%左右,區外來電、新能源發電、不可中斷用戶占比高的地區,應當適當提高負荷備用容量。每個黑啟動區域須合理配置1-2臺具備黑啟動能力且具有足夠容量的機組。

第十五條【區域電網可靠性管理】經國務院批復的國家級城市群,應當適當提高電力可靠性標準,加強區域電力系統的統籌規劃和項目建設銜接,優化資源配置,推進電網協調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對地方電力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七條 【需求側和突發事件管理】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提出事故及超計劃用電的限電序位表,制訂大面積停電應急預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發電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條 【發電可靠性管理定義】發電可靠性管理指為實現發電機組及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并網火電、水電、核電、風電、光伏電站等發電機組和配套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十九條 【燃煤(機)電廠可靠性管理】燃煤(機)電廠應當對參與深度調峰的發電機組開展可靠性評估,優化控制策略,加強關鍵部件監測,確保調峰安全裕度。

第二十條 【水電可靠性管理】水電流域梯級電站和具備調節性能的水電站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系統,做好電站水庫優化調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一條【核電可靠性管理】核電廠應當對常規島和配套設備(非核級設備)開展設備分級、監測與診斷、健康管理、全壽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動態風險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分級管理體制】電力企業應當建立發電設備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預警機制,構建設備標準化管理流程。

第二十三條 【可靠性指標應用】電力企業應當基于可靠性信息,建立動態優化的設備運行、檢修和缺陷管理體系,定期評估影響機組可靠性的風險因素,掌握設備狀態、特性和運行規律,發揮對機組運行維護的指導作用。

第二十四條 【地方政府部門職責】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對火電廠的燃料庫存、水電廠(站)入庫水量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調處理,保障一次能源供應。

第四章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五條 【輸變電可靠性管理定義】輸變電可靠性管理指為實現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交流和直流的輸變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裕度提升措施】電力企業應當合理安排站址和線路路徑,科學選擇變電站主接線和站間聯絡方式,增加系統運行的安全裕度。

第二十七條 【運維檢修】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線路帶電作業、無人機巡檢、設備狀態監測等先進技術應用,優化輸變電設備運維檢修模式,提升運維效率。

第二十八條 【設備選型和運行】鼓勵電力企業基于可靠性數據開展電力設備選型和運行維護工作,建立核心組部件溯源管理機制,優先選用可靠性高的輸變電設備,鼓勵開展狀態檢修,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

第二十九條【地方政府部門職責】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按職責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工作,減少因外力破壞導致的輸變電設備停運事件。

第五章 供電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條 【供電可靠性管理定義】供電可靠性管理指為實現向用戶可靠供電的目標而開展的活動,包括配電系統和設備的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鄉配電網建設】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城鄉配電網建設,合理設置變電站、配變布點,合理選擇配電網接線方式,保障供電能力。

第三十二條 【監測檢修及消缺】供電企業應當強化設備的監測和分析,加強巡視和保護,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

第三十三條【供電可靠性提升措施】供電企業應當開展綜合停電和配電網故障快速搶修復電管理,推廣不停電作業和配電自動化等,減少停電時間、次數和影響范圍。

第三十四條 【可靠性指標應用】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將供電可靠性指標納入電網規劃,并與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銜接。

第三十五條 【地方政府部門職責】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本地區供電可靠性水平,按照合理成本和優質優價原則,完善可靠性電價機制。

第六章 用戶可靠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用戶可靠性管理定義】用戶可靠性管理指為保證用電的可靠性目標,減少對電網安全和其它用戶造成影響,對其產權內的配用電系統和設備開展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事故預防措施和儲能配置】電力用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配用電工程建設與運行維護,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防止故障輸出。

第三十八條 【隱患治理和責任】電力用戶配用電設備危及系統安全時,應當立即檢修或者停用,若因此造成嚴重后果或導致電力企業無法向其他用戶正常供電,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重要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容量應當達到保安負荷的120%。

供電企業應當按規定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相應的供電電源,指導和督促重要用戶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對重要電力用戶較為集中的工業園區等,供電企業應適當提前規劃和建設供電設施,確保供電能力和供電質量。

第四十條 【地方轄區政府部門職責】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對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供電企業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的供電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章 網絡安全

第四十一條 【網絡安全管理方針】網絡安全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方針,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面加強電力系統全生命周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提高電力可靠性。

第四十二條 【網絡安全】電力企業應當健全企業網絡安全組織體系,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設立專門的網絡安全管理及監督機構,加快各級網絡安全專業人員配備,加強供應鏈管理,開展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提高網絡安全監測分析與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 【安全防護制度】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堅持“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加強網絡安全審查、容災備份、監測審計、態勢感知、縱深防御、信任體系建設等工作,加強工控設備安全加固、本體安全和工控協議安全過濾。

第四十四條 【電力企業和用戶職責】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網絡結構安全管控,加強終端側監控設備接入安全管控。電力用戶負責用戶側的系統或裝置的網絡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在接入電網時采取認證加密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 【監管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依法依規履行電力行業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切實履行網絡安全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根據授權開展網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信息管理分工及委托】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和核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分析、發布和核查。

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委托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及技術咨詢機構等協助開展電力可靠性信息統計分析、預測、評估、評價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信息管理】國家能源局應當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全國范圍內電力可靠性信息注冊、報送、分析、評價、應用、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通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推送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

第四十八條 【信息報送質量要求】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機制和校核制度,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公布供電可靠性指標。

第四十九條 【信息報送內容】電力企業應當通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以下電力可靠性信息: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火力發電機組、300兆瓦及以上容量核電機組常規島、50兆瓦及以上容量水力發電機組的可靠性信息,總裝機50兆瓦及以上容量風力發電場、10兆瓦及以上集中式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二)輸變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110(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設備可靠性信息;

(三)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1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

(四)供電可靠性信息,包括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供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五)其它電力可靠性信息。

第五十條 【信息報送時限】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8日前報送上月火力發電機組主要設備、核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2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機組輔助設備、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第五十一條 【報告報送要求】電力企業應當于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力企業總部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省級電網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電力系統可靠性的評估和本年度的預測情況,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網企業總部于每年2月份報送國家能源局。

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重大及以上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及以上非計劃停運事件、重大及以上停電事件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規定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相關信息。具體范圍和報送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指標發布】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

第五十三條 【數據管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原始信息、統計分析信息及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預測結果等需按程序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后對外發布或使用。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監督管理內容】國家能源局負責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研究起草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和電力可靠性行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電力企業、電力用戶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預測、評估和評價工作;

(五)組織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核查;

(六)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七)對特別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特別重大非計劃停運事件、特別重大停電事件進行分析、核查;

(八)推動電力可靠性理論研究和技術應用;

(九)組織電力可靠性技術和管理培訓;

(十)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五條 【派出機構監督管理內容】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二)對電力企業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分析、發布可靠性信息,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預測、評估和評價工作;

(四)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核查、處罰;

(五)對重大系統穩定破壞事件、重大非計劃停運事件、重大停電事件進行分析、核查;

(六)監督指導電力企業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

(七)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第五十六條 【地方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內容】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以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二)對電力系統的充裕性進行監測協調和監督管理,保障電力供應;

(三)對電力用戶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落實國家鄉村振興、優化營商環境、電網升級改造等工作中相關電力可靠性要求;

(五)監督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

(六)支持和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開展相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監管協調機制】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會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建立電力可靠性聯席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通報電力供需和電網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和電力系統穩定運行面臨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查】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并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第五十九條 【疑問質詢】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電力企業報送的信息和報告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作出說明,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

第六十條 【舉報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力可靠性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章 獎懲措施

第六十一條 【鼓勵機制】鼓勵電力企業、科研單位和電力用戶等根據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設備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可靠性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二條 【違法責任】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三條 【行政處罰】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從事電力可靠性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電力可靠性信息;

(三)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披露其供電可靠性指標的。

第六十四條 【信用體系建設】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按照電力行業信用體系規定,對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過程中產生的約談、通報、獎勵、處罰等記錄依法依規進行歸集、共享和公示,對相應的責任主體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電監會第24號令)同時廢除。

附件:

關于《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一、編制背景

(一)原《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促進了我國電力可靠性管理水平顯著提升

自1992年起,原能源部、原電力工業部、原國家經貿委分別在不同時期出臺了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和暫行辦法等規章。2005年底,電力可靠性管理被納入電力監管體系。2007年4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為現行規章,是全行業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據。

原《辦法》頒布以來,我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已形成了一整套符合中國電力工業特點的電力可靠性管理組織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立了覆蓋發、輸、變、配各專業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統計和評價體系,電力可靠性技術得到一定程度應用,設備隱患和缺陷得到有效管控,電力系統和設備運行等可靠性指標得到顯著提升,有效促進了整個電力行業的健康、安全、快速發展。

(二)原《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電力可靠性管理體制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電力可靠性監管體制出現重大變化:2013年6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原國家能源局重組成立新的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職責由國家能源局承擔;2018年1月,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掛牌成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直接管理,不再委托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代管。此次修訂是根據國家能源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情況,構建適應當前管理體制和發展要求的可靠性管理系統體系,保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

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要求的需要。黨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政治論斷,電力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始終肩負著為社會和人民提供安全可靠電力保障的歷史重任。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在鄉村振興、民生保障、能源保供、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對電力可靠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按照這一目標要求,可靠性管理在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和供電服務監管中的定位和發揮的作用都需要進行優化調整。

三是適應當前形勢下電力供應保障工作的需要。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國社會經濟迅速進入正軌,全國電力負荷需求快速增長,局部地區出現電力供應短缺現象,電力供應保障工作成為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內電力工作的重中之重。電力可靠性管理作為電力生產運行的核心管理手段,其中的安全性和充裕性管理是保障電力供應的基礎工作,應提高整體站位,不局限于傳統的數據統計分析,全面規范和明確各主體的管理職責,為電力供應保障提供系統性工作方案。

四是完善電力可靠性工作體系的需要。電力可靠性管理是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但原《辦法》僅對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電力可靠性管理職責進行了規定,未涉及地方政府能源管理和運行管理部門,造成了轄區行政管理工作的缺位。同時,原《辦法》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完善可靠性工作體系、規范數據統計報送等工作的要求不夠完整和明確,導致實際推進過程中企業對自身應承擔的可靠性管理主體責任理解差異較大,管理水平參差不齊。

五是適應電力系統轉型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國電力工業發生了巨大變化,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發展,電網結構和運行控制日趨復雜,為積極應對新形勢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的新挑戰與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體系,從可靠性預測、評估、評價等角度出發,細化和推進電力可靠性管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二、修訂過程

2017年6月,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和質監中心)成立,安全司開展原《辦法》修訂工作前期研究工作。

2021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分管領導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并提出了有關修訂要求和思路。

2021年5月,形成了《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暫行)》)。征求了有關部委、委和局內容有關司局、地方政府能源管理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建議。

三、主要內容

《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共分為十一章、六十五條。從內容來看,全文可分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第一章,1-8條)為總則;第二部分(第二-第七章,9-45條)為系統、發電、輸電、供電、用戶、網絡安全方面電力可靠性管理的措施和職責;第三部分(第八章,46-53條)為信息報送、信息系統建設、信息使用、指標發布的相關規定;第四部分(第九章,54-60條)為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及檢查、投訴舉報的相關規定;第五部分(第十、十一章,61-65條)為鼓勵機制、行政處罰、誠信體系建設和實施日期等。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增加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的內容

提出了電力系統可靠性的概念,從電力系統風險的事前預測預警、事中過程管控、事后總結評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對電力企業全鏈條風險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增加了電網企業應對電力供應及安全風險、發電企業涉網安全、儲能建設以及國家級城市群的區域電力系統統籌規劃等方面可靠性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在負荷備用容量、事故備用容量和黑啟動電源管理的工作職責。

(二)增加用戶可靠性管理的內容

新增了用戶可靠性管理章節,明確了用戶事故預防、隱患治理以及重要用戶供電電源、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等。要求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較為集中的工業園區適當提前規劃和建設供電設施,提高供電能力和質量。明確地方政府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對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供電企業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的供電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等職責。

(三)增加網絡安全的內容

新增網絡安全章節,分別從網絡安全管理方針、安全防護制度、各方管理職責等方面對電力企業、電力用戶的網絡系統和有關設備提出了安全管控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網絡安全工作職責。

(四)完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

進一步規范發、輸、供三個環節電力可靠性管理定義,明確了發、輸、供三個環節可靠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可靠性指標在設備選型、運行維護、缺陷管理、電網規劃、城鄉配網建設等方面的指導作用;完善了可靠性數據管理,進一步細化了工作分工、質量要求、報送內容、時限要求、數據管理等方面內容;在發、輸、供等方面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五)明確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政處罰措施

原《辦法》處罰措施只說明了處罰情形,沒有明確處罰措施,本規章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明確了拒絕或者阻礙從事電力可靠性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職、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電力可靠性信息、未按照規定披露可靠性指標的三種情況,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征求意見情況

本次書面征求意見共收集到意見149條,其中采納和部分采納123條,不采納24條,采納率為83%,F將除文字修改、上位法已有明確要求外,未采納的主要意見說明如下:

(一)應急管理部、華東能源監管局、國家電網關于增加《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儲能設施安全、用戶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事故調查、防汛等相關條款的意見

不采納的主要考慮是電力可靠性管理是對電力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的可靠性、充裕性管理,屬于電力生產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與電力安全監管、應急處置和救援、事故調查、消防安全、水電站防汛等安全生產工作有一定區別,且上述內容在其他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均有明確規定,在本規章中不再重復。

(二)部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及電力運行管理部門關于刪除其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職責的意見

不采納的主要考慮是電力可靠性管理事關電力供應保障和電力系統穩定運行,是電力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與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負責的電力規劃、項目審批、運行管理、一次能源供應、重要用戶管理等現有職責是一致的,刪除其職責將導致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不完整,無法有效推進各項工作。同時,我們也根據相關反饋意見,將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區分,使得各方職責明確、協作有力。

(三)部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關于自身沒有網絡安全方面管理職責,建議由派出機構負責屬地電力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不采納的主要考慮是《網絡安全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行業網絡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能發安全〔2018〕72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切實履行網絡安全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已有明確規定,屬地網絡安全的主要職責不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同時,我們也根據本次反饋意見,將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修改為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更加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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