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0月11日發布通知明確,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確定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通知規定,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2%~10%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
通知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還規定,我國將對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納稅人開采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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