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中文直譯為公私合營或公私合作模式,發源于20世紀90年代的英國,泛指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之間的一種合作經營模式,在我國一般表述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在合理有效的PPP模式下,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之間基于一系列協議安排,構建一種平等合作的伙伴關系,以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為原則,在一個相對較長并且穩定的合作期限內,發揮公私雙方各自的資源優勢,以更加經濟、富有效率的方式完成特定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制造與供應。
在中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穩步推進的背景下,以基礎設施為代表的公共產品不斷增長的需求和受到約束的供給能力之間的缺口不斷擴大,這一全新特征將深刻改變我國基礎設施供給的基本模式。舊有的完全由政府主導的基建投融資模式面臨改革,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模式成為我國基礎設施投融資改革的重要方向。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指導精神以來,PPP模式在我國國內迅速普及,財政部、發改委等中央部委陸續出臺了相應的PPP指導意見和政策指引,但地方政府在PPP項目的實際推廣、落地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政府對PPP模式的實質理解不足。由于國發[2014]43號文等相應文件的出臺,限制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融資,不少地方政府簡單地將PPP模式的推廣與地方“債務危機”掛鉤,誤將PPP模式當作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問題的主要渠道,忽略了“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才是推廣PPP模式的根本目的。2015年5月17日,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要正確認識并且使用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不能將其簡單地等同于新的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各級政府應當充分認識推廣PPP模式的重要意義,其根本目的是引進社會資本,加強和改善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如果地方政府僅僅把PPP模式當作化解地方債務、解決地方債風險的救命稻草,那么,很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沒有社會資本愿意參與進來,PPP模式成為一種擺設;二是成為政府融資平臺的翻版。
其次,政府對PPP項目的識別和風險控制存在缺陷。雖然PPP模式自從提出以來就備受關注,但各地實踐還普遍處于比較淺顯的階段,對于PPP模式的認識和理解并不深入。現在地方上大部分PPP項目的推廣主要來自行業主管部門的建議。同時,由于PPP項目的各參與方對于如何科學地設計PPP模式存在認識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針對PPP模式中最關鍵的操作因素:如“項目的風險分配方式”、“項目的收費定價調整機制”、“PPP項目的保底量”、“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標準”、“項目模式創新機制”以及“項目的交易結構設計”等缺乏正確引導。
此外,市場對法律政策和政府履約的連續性、穩定性方面的擔憂也是制約PPP項目落地的一大阻礙。市場對政策法律變化、政府換屆及政府履約方面風險的擔憂,主要源于PPP項目的長期性和政府在契約簽訂及履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筆者建議,為了保障PPP項目的順利落地和效果的發揮,政府應首先加強對PPP政策的解讀和學習,提高和統一認識,從根本上理解PPP的內涵,把握PPP模式的實質,為“做真正的PPP,做規范的PPP”打好理論基礎。其次,應加快政府體制機制改革,轉變政府思維,以開放、公平的態度對待社會資本。最后,應重視PPP示范項目的示范作用,總結項目的經驗和教訓,在具體操作中探索、領會、學習和總結PPP模式運作的相關經驗。
綜上所述,PPP模式更多的是一種管理模式、思維方式、思路渠道,而不是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的手段。即便要解決具體問題,也必須是建立在政府科學的管理模式和正確的管理思維基礎之上。政府對PPP模式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不走偏,不要有太多私心,要將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利益與其他方面利益有機結合起來。PPP模式推廣的意義,更多的應當是推動地方政府管理理念的創新,將其從具體事務中抽身出來,推動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和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理順。因此,地方政府在本輪PPP熱潮中,一定要用市場眼光對待PPP,用市場手段推行PPP,從而真正實現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思維和管理思路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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