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網站5月31日公布《國家石油儲備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石油儲備建設的不斷推進,石油儲備涉及的主體越來越多,產權關系、利益關系日益復雜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國家石油儲備管理制度,對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國家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等加以規范。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結合一定時期內的國家財政狀況和石油儲備能力,制定國家石油儲備總體發展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國家保持國家石油儲備規模與石油消費總量相適應。國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石油儲備設施建設運營。
《征求意見稿》表示,從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發和原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承擔企業義務儲備。企業義務儲備量的計入范圍,為企業專用油庫和煉廠內的油罐內歸本企業所有的石油庫存量,按10%的比例扣除罐底等不可動用庫存后的可動用庫存量。新設立的從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發和原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達到規定的企業義務儲備規模;既有的從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發和原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三年內,達到規定的企業義務儲備規模。
《征求意見稿》規定,當出現“因突發事件等導致全國或局部地區石油供應中斷或大幅減少,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國內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國民經濟遭受重大影響或損害;宏觀調控需要”等3種情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動用國家石油儲備的方案,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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