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消息稱,近日湖北省出臺《湖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
《辦法》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工作格局、督察程序、權限、責任和要求等,進一步壓實全省各地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大力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湖北。
《辦法》指出湖北省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在鄂企業和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對于例行督察,《辦法》增加了生態省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推進情況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對于“回頭看”內容,《辦法》提出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特別是對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對于專項督察,《辦法》提出督察事項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和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等。
在督察組人員組成上,《辦法》明確除省生態環境廳以外,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省直部門和單位人員比例不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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