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在上海已經實行很久了。政府部門各種相關的激勵政策也有不少,有鼓勵采用節能技術的,也有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但對于具體企業來說,卻還是感覺節能動力不強。這是為什么?
筆者在平時的采訪中有時會聽到企業這樣的 “抱怨”:大的政策方面,是鼓勵節能減排的,但是在平時的水、電、天然氣等使用方面,政策設定上還是有所欠缺,有時候企業越節能,能夠獲得的資源匹配反而越受限制。
某大型酒店節能工程部經理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該酒店2008年平均每月用水2.5萬噸,2009年采用節能改造后,平均每月用水節約至2.2萬噸,2010年更節約至2萬噸/月,應該說是好事。可其中又有了新煩惱,因為到2012年,水務部門給他們設定的用水指標便是,這三年月平均用水量的加權平均值,也就是平均每月使用2.23萬噸水。更麻煩的是,如果該酒店平均每月的實際用水量超過該指標1000噸,那么超用量的水費就要按照5倍即5000噸來收費;而如果酒店的實際用水量低于該指標,則沒有多少獎勵或減免政策。這樣的設置雖然說可以控制能耗總量,但給企業如同戴上“緊箍咒”,自己節能越多,可能“緊箍咒”就越緊,有時難免給企業帶來弊端。
在用電方面也是如此。大型企業的電費有兩部分組成,一個是電度費,這是按照實際用電度數來收的;另一個則是基本電費,這大多是按照“契約用電”模式來結算。所謂契約用電,是企業根據實際需要來約定用電負荷功率是變壓器功率的百分之多少,但不能低于變壓器功率的40%,約定數只能高于40%。也就是說,假定變壓器功率為1000千瓦,那么如果變壓器實際使用功率超過400千瓦,則按照實際使用功率來收費;變壓器實際使用功率低于400千瓦,仍然按照400千瓦來收費,但實際上,有些節能積極的企業的使用功率低于40%,只能多交錢了。企業在天然氣使用方面也有類似情況。假如某企業每年使用100萬立方米的天然氣,做了節能改造之后,實際每年只用了90萬立方米的天然氣,但由于年初約定的合同標準是約定數的95%,那么收費還是按照95萬立方米來收,而如果實際使用超過100萬立方米,天然氣單價可能反而便宜。
在這樣的政策約束下,企業越是節能,就越是被“卡”住喉嚨,企業怎么還能有節能的積極性呢?企業花了很大的經濟投入來做節能技術改造,可是取得節能效果之后,卻受到實際使用的限制;相反,這樣的政策就好像是溫床一般,那些節能效果不好的企業也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照樣可以舒舒服服地“躺在溫床上”經營下去。企業紛紛呼吁,不僅政府支持節能,企業有節能意識,公用事業相關各方也應該有相應的配套措施跟進,使整個節能鏈真正循環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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