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將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屆時,我省將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將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對其新建高耗能行業項目實現限批。
新增節能考核評價
我省是能源消耗大省,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我省面臨的緊迫任務,因此,修訂后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明確了:“本省建立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并將其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該條例還明確規定,省政府根據省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確定全省年度節能目標,并向設區的市政府和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度目標。重點用能單位的名單由省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增加了生活節能
條例還增加了有關生活節能的內容。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及學校、社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對農村的節約能源也作出了規定。并鼓勵和支持使用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車和清潔能源車。另外,對服務行業如何節能、降能也作了規定。
不符合節能標準將被停產
總體來說,我省的節能條例重點仍放在生產領域。修訂后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明確禁止新建和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城市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將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將由負責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任關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審批或者核準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