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做好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稱,將會同有關方對2020年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情況實施監管。
2017以來推動建立的煤炭中長期合同與“基準價+浮動價”定價制度,對穩定供需關系和煤炭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仍存在合同意識不強、簽約不夠規范、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實施監管最大的意義在于,當企業市場信用失靈時,以行政手段保證市場運行。”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邢雷稱。
重點監管20萬噸及以上合同
與2019年相同,2020年動力煤中長期合同定價機制繼續按照“基準價+浮動價”的辦法,基準價為535元/噸。但區域內合同定價機制新增了“鼓勵供需雙方參照區域交易中心發布的價格指數定價”。
同時該通知明確,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中長期合同全年履約率不低于90%,并增加“季度履約率不低于80%”的要求。
在簽訂數量方面,國家發改委要求2020年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支持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同時,新增“鼓勵引導新投產煤礦簽訂更高比例的中長期合同”的內容。
根據部署,經產運需三方自主協商一致并核實確認的20萬噸及以上的電煤中長期合同和10萬噸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用煤中長期合同,被列為2020年重點監管合同。
《通知》再次強調,各有關方面要切實增強誠信意識,認真履行已簽訂的中長期合同。產運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則將中長期合同分解到月,合理安排發運、接卸計劃,保證季度履約率不低于80%,半年及全年履約率不低于90%。
按季度核實履約情況
業內人士普遍表示,長協合同占比大幅提高,有助于促進煤價穩定。
不過,在北京能研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技術總監焦敬平看來,由于去年動力煤價格中樞下移,中長期合同簽署情況并不理想,發電企業觀望情緒較濃,不利于行業上下游健康可持續發展。
“加之疫情對煤炭下游需求影響較大,而煤炭行業為保障迎峰度夏增加了產量,這必然加劇供需失衡,導致煤價持續下行,4月份有部分港口報價跌破了紅色區間。長協價格與市場煤價格倒掛,在此價格基礎上,中長協合同簽署落實難度加大。”焦敬平進一步指出。
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信用中國”網站建立了誠信履約保障平臺,根據《通知》,2020年重點監管合同全部納入平臺監管。
《通知》要求,省級經濟運行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做好本地區、所屬企業的合同履約監管工作,匯總合同月度履行情況,每月15日前將上月和今年以來累計履行情況分別提供給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未按期提供合同履約情況.經提示仍不報送的,視為未履行。
國家發改委將組織有關行業協會、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及有關地方煤炭交易中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單位,對中長期合同履約情況按季度進行核實。
為促進中長協合同簽署落實,焦敬平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履約情況好的煤電運或煤鋼焦運企業,應給予適當政策傾斜。
懲戒失信者
采訪中,多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在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當市場煤價高于長協煤價時,煤炭企業不樂意,當市場煤價低于長協煤價時,電力企業不開心。對此,邢雷直言,一年一度的煤電長協簽定后,在實際運行中經常出現違約或履約不全的情況,往往互相指責。
“對此,國家發改委此前也出臺過監管辦法,并委托第三方核查。”邢雷告訴記者,當時制定合同監管時,主要是由于煤炭價格上漲過快,電力企業負擔較重,為保證煤炭價格在合理運行區間而制定,并嚴格監管。
“目前的情況是反過來了。”他進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今年以來宏觀經濟下行,煤炭價格下降,電力行業的履約和結款都出現了問題,《通知》主要目的是督促電力企業按長期協議執行相應價格和履行相應責任。
“現在電力企業不愿意買煤,更不愿意付款,煤炭企業拿不到錢,無法保障生產,只好通過行政手段干預。”邢雷還指出,如果嚴格檢查,有一定約束力,“但今年情況特殊,效果難說。”
根據《通知》,國家發改委將通過誠信履約保障平臺及時歸集合同履約情況及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交易雙方信用記錄,并作為信用信息定期進行歸集匯總和公示通報;對經提醒后仍達不到履約要求的進行約談,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短評丨讓煤炭中長期合同發揮更大作用
文丨本報記者 于孟林
自推行煤炭中長期合同以來,經過三年多的實踐,煤炭中長期合同優勢逐步顯現,對促進煤炭市場平穩運行發揮了“壓艙石”作用:
一是穩定企業的生產經營。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鎖定75%以上或更多的市場份額和資源,供需雙方企業均有相應市場保障,從而穩定經營預期。二是穩定煤炭價格。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無論現貨價格如何大幅波動,年度長協價格一直維持在550-560元/噸之間,2018年和2019年截至目前,現貨年度均價分別為649元/噸和591元/噸,但是年度長協均價為558.5元/噸和556元/噸。三是穩定運力保障。通過簽訂產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可實現煤炭運輸需求與鐵路運力資源的高效對接,有利于為供需雙方提供更加穩定可靠的運力保障。四是供需雙方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在中長期合同制度和基礎價加浮動價的定價機制的基礎上,供需雙方可以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避免“蹺蹺板”現象、此消彼長。五是弘揚契約精神,營造誠信環境,進一步強化了煤、電企業的信用約束和社會責任。
煤炭中長期合同是煤炭市場走向成熟的標志,符合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產運需各方鎖定市場預期、產業預期,共同抵御風險的多贏舉措,必須長期堅持。
下一步,為了讓煤炭中長期合同發揮更大作用,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進一步擴大中長協合同期限、比重、行業范圍;繼續完善相關煤炭價格指數,提升指數編制的科學性,增強指數的表征功能;加強中長期合同與運輸合同的時間和數量的有效銜接;建立更加科學的合同監督、評價、考核與情況發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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