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并通過了《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批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修訂后的山西省節能條例,將強化對這些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在充實,細化節能激勵措施的同時,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了法律責任。
工業企業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對超限額產品生產用電實行懲罰性電價,并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達治理要求的,經相應程序,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健全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進一步從源頭上遏制不合理的能耗增長。未經評估和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標準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此外,商場,賓館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內,空調溫度設置不符合規定的(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要限期改正,否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后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將從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