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廣電總臺高級編輯我國現有節能監測(監察)中心和節能技術服務中心147家,一些地方紛紛設置了被稱為“節能警察”的節能監測和監督隊伍。據央視《經濟信息聯播》日前報道,“節能警察”雖然已經成立了好幾年,但在山東濰坊等很多地區,迄今為止還沒有對一家違規企業進行過處罰。與此相對應的一條信息是,今年上半年我國單位GDP能耗不降
反升,同比上升0.8%,節能降耗的形勢變得更加嚴峻。節能,作為一項利國利民、也有利于企業的皆大歡喜的好事,怎么會遭遇如此尷尬呢?
我國的GDP是由一個個的地方GDP組成的,一方面,經濟發展與節能降耗就像魚和熊掌一樣難以同時兼得,政府想要實現的高經濟增長目標與低能耗指標之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沖突,而我們又不可能讓滾滾向前的中國經濟列車急劇降速,在經濟與能源的博弈當中,經濟自然不可避免地占了上風。而在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無形競賽中,經濟指標自然也優先于環保及節能指標的較量,因此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能源與環保,也就在所不惜了。
目前我國的很多企業還處于“效率優先”的跑馬圈地的發展階段,企業追求的是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節能措施需要長期實行才能產生經濟利益,而在短期內卻要為此承擔較高成本的時候,對這些企業來說,節能就是一本不經濟、不合算的賬,甚至于就算吃了《節約能源法》的罰單,可如果違法成本遠遠高于守法成本的時候,它們也不愿意成為節能措施的積極推動者。
節能執法機制設計的先天不足,以及政府的投入不足,也是節能執法不力的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早在1998年1月1日就開始實施《節約能源法》,但這部法律有一些不完善的漏洞,這種節能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的職能、地位、權限不明確的架構,往往會導致事權不一,多頭管理,讓節能執法部門遭遇其他部門的抵觸,導致節能警察缺乏強制執行力,企業不整改也奈何不得。另外還有一個切中節能執法隊伍要害的地方是,企業從某種程度上還成了節能警察的經濟來源。據說濰坊市節能監測中心是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所撥款項不足以維持日常運營,職工的工資大部分來自從用能單位收取的監測費和服務費,正所謂“吃人嘴短、拿人手軟”,這邊廂收了人家的錢,那邊廂怎么還好意思罰人家的款呢?又怎能不出現執法的尷尬?
“節能警察”的執法尷尬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公共政策,最終都要轉化為執法者或被監督者的個體行為,因此要讓公共政策真正得以有效貫徹執行,在企業的市場主體意識日益明確的今天,光靠強硬的執法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政府作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針對不同的公共問題,除了采取強勢的“硬作為”手段之外,還要學會“疏”而不“堵”的“軟作為”手段。例如通過市場手段,設立巧妙可行的資金、技術、項目等節能獎勵機制,讓企業很快能嘗到節能的甜頭,或者通過發動節能的非政府組織,打破目前以行政審批處罰為主的單一的節能法的行政監管方式,采取像國外那樣由企業與政府簽署“節能自愿協議”等比較靈活的節能措施,學習荷蘭、美國、日本、德國等生產制造大國制定的市場化制度,同時以資金技術支持的方式來支持節能產品的生產,讓企業和個人養成節能的習慣,從而最終告別“節能警察”,真正有效提高全社會的能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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