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并將混合所有制提到了基本經濟制度的高度,央企改革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隨后中石化的高調推進和中石油的積極表態,更是引發了社會資本該如何進入能源領域的廣泛遐想。但是,7月15日國資委公布了改革試點方案,包括中國節能環保公司在內的六家央企進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混合所有制、董事會擴權和駐紀檢組等四項改革試點,社會資本最為關注的能源央企卻榜上無名,又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能源央企會不會停止推進改革的猜測。
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方案中為什么沒有能源央企?綜合來看,主要應該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國企改革進入深水區,面臨的環境和問題復雜化。從社會環境的角度來看,20世紀90年代末國企數量眾多,改革目標很明確,就是脫困,社會輿論和認識也比較一致,不改不行了;但是目前央企改革的目標并不十分明確,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提出要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但自從改革開放以來,這實際上一直是國企改革的目標,實現起來困難大,很多不公平競爭也來源于政府為實現這一目標而進行的不遺余力的支持。因此,社會對這一目標的認可度不高。從問題的角度來看,這次國企改革事先討論不充分,過去十年大國企狂飆突進,規模、資產、利潤大幅增加,形勢一片大好。既然如此,不存在什么問題,為什么要進行改革?這些問題沒搞清楚之前,不適合全面啟動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尤其是一些重點領域。央企改革需要謀定而后動。
二是從容易改的企業入手試點。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還存在怎么做的問題,即如何混、和誰混,以及國企中長期存在的經營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答案并不清晰,矛盾比較多。因此,從爭議比較小、基礎相對比較好的競爭性行業中的企業入手,也不失為一種明智的策略,能源央企顯然不屬于這類企業。
三是能源行業的特殊性。石油行業擁有行政壟斷權是一個事實,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與我國石油的發展歷史、戰略地位、安全保障程度低等都有很大關系。這類行業的改革就涉及到改革的步驟問題。
在不改變行政壟斷的前提下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種結局是多種資本合作獲益、社會受損,一種結局是國有資本獲益、社會資本受損,第三種結局是全體受益,這種可能性比較小。因此,能源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這些企業不宜直接參與到混合所有制改中來。
未來能源央企也必然會面臨改革問題,下一步的推進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明確能源央企的定位。國有企業的存在是因為其有特殊的社會功能,不能等同于一般企業形式。當前,能源行業是涉及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是戰略性產業,國有資本占有主導地位就是必然選擇,即使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這個原則也不能改變。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能源行業是不是一定要保持國有資本絕對控股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二是打破能源行業的壟斷。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隨著能源行業競爭性程度的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程度是在上升而不是相反。這就意味著,能源行業的行政壟斷具有階段性,未來打破行政壟斷,提高行業運行效率,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就是一個必然選擇。在這個體系下,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展開競爭與合作,方式多樣化,自由選擇,混合所有制將是表現方式之一。
三是推進能源央企的治理機制改革。在過去的改革中,國資委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央企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近期諸多央企高管出現的問題就證實了這一點,當然這與國資委的外部監督效力有關。進一步提高能源央企的經營效率,一方面要放權,一方面要加強監管,內化于企業的董事會建設就是核心關鍵。有效的董事會將會對經理人實行監督,既要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也要保障參與其中的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因此,雖然能源央企順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趨勢提出了一些局部性的改革方案,但綜合來看,能源行業的改革還是要先開展方案研究,進行頂層設計,明確改革目標和步驟,有序推進,既要保證改革的可控性,也要保證參與各方——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任何一方的權益得不到保障都意味著改革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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