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撰文指出,要作出一些創新性的金融安排,輔之以一定的(不一定要很大的)財政支持,就可能通過降低融資成本和投資風險(從而提高項目經風險調整后的回報率),提高資金的可獲得性,使得大量民間資本愿意投資于綠色項目。
在國內外討論關于綠色金融能否引導民間資金投資于綠色產業,推動經濟綠色轉型的話題時,經常出現的一個觀點是:環境保護是公共產品,是沒有盈利的,逐利的民間資本和金融機構是不會介入的,因此綠色投資必須由財政來承擔。馬駿指出,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觀點。事實上,絕大部分綠色項目是帶有一定外部性的私人產品(而非純粹的公共產品),是有盈利的,只是利潤率稍稍低于投資者預期的合理水平,或風險稍大于其預期的合理水平。
多數綠色產品是回報率稍低的私人產品
所謂純粹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是指只有正外部性,而無法識別個體受益者(因此無法向其收費)的產品和服務。對一個國家來說,典型的純公共產品包括國防、法律體系、外交等。這些服務的受益者是全國老百姓,但無法確定到底是哪個具體的人受益于這些服務,無法采用“受益者付費”的方法來解決其融資的問題,所以只能用公共財政的方式來提供這種服務。
綠色項目一般指環保、節能、清潔能源和清潔交通類的項目。這些項目中的大部分,雖然能夠帶來節能減排、控制污染的“正外部性”,使項目參與者之外的許多人受益(如清潔的空氣和水使當地的居民受益),但不屬于純粹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而更多地體現了私人產品的特征。下面根據綠色項目的四大類別舉四個例子。
關于污染治理項目的例子。以治理空氣污染的脫硫脫硝設備為例,其生產者可以通過向電廠銷售設備而獲得盈利。其使用者(如電廠),可以通過政府補貼的電價向電的消費者轉嫁其成本,也是可以盈利的。治理污水的項目,通過政府提高水價,也是可以盈利的。政府之所以可以這樣做,是因為清潔水源的受益者基本是可以識別的(即當地的用水者),所以高水價就是基于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來制定的。只是如果政府提供的電價和水價的補貼沒有完全到位,就會使這些環保項目的投資回報稍稍低于市場要求的回報率。
關于節能項目的例子。節能建筑絕對不是純公共產品,因為租戶獲得的節能住宅或辦公室的使用權完全是私人產品的性質。只是由于節能的設施使得租金稍貴,因此可能使出租率稍低,這使得節能建筑的投資利潤率可能稍低于其他性能完全相同的普通建筑。再以節能冰箱為例,由于其可以提供所有冰箱的功能,也是一個典型的私人產品,只不過由于節能技術的使用而使其售價稍高,因此銷售量較低,或售價與普通冰箱一樣時利潤率稍低而已。
關于清潔能源的例子。包括太陽能、風能、天然氣等在內的清潔能源的成本比常規煤炭要高一些,因此采用這些能源的電廠、汽車等用戶的運行成本比火電較高。但清潔發電肯定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公共產品,因為用電者獲得了所有電作為私人產品的好處(可以用來照明、享受電視電腦等),只是成本稍高而已。清潔汽車的私人受益特征也一目了然,因為駕車者獲得了所有使用汽車的便利性。
清潔交通項目的例子,最典型的清潔交通項目是鐵路和地鐵。給定同樣的運輸量,鐵路和地鐵產生的空氣污染只有公路交通的十分之一,因此有正的外部性。但是,鐵路和地鐵的服務對象(受益者)也是可以通過上車買票來識別的,所以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只是政府由于必須考慮到民眾的訴求和收入分配等因素,鐵路和地鐵的定價不能太高,因而這些項目的收益率往往略低于私人投資的預期水平。
既然多數綠色項目從本質上來說都是私人產品,那么“綠色項目只能由政府買單”的結論就不成立。民間資本在綠色產業中是大有可為的。關鍵在于如何通過金融和各種體制安排將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提高到合理水平。一些從事綠色行業投資和分析的專家提供了如下典型綠色項目的凈資產回報率的大致估算:某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為6%;某地鐵項目為4%;某污水處理項目為5%;某分布式太陽能發電項目為8%;某風能發電項目為10%;某電動汽車充電站項目為略微虧損;某垃圾發電項目為8%;某天然氣發電項目為5%;某生物質發電項目為7%;某工業鍋爐煤改氣項目為6%;某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項目為8%;某集中供熱項目為0.1%;等等。
這些數據表明,這些綠色項目的回報率肯定不是負的100%(純公共產品),而平均來看回報率為5%~6%,只是比私人部門所要求的6%~10%的資本金回報率低幾個百分點而已(如果項目的回報率長期穩定,許多保險和養老基金就會滿足于6%的回報率;對風險稍大的項目,投資者會要求近10%的回報率)。要解決這個回報率的差距,并沒有許多人想象得那么難,也不需要太多的財政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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