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出臺,其中明確提出:到2016年,政府購新能源車占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其中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13日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方案提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適用范圍:此次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的范圍,即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其覆蓋范圍之廣、層級之多尚屬首次。
公車更新新能源車購車比例:方案明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充電設施建設:方案明確提出要實現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建成與適用規模相適應、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的充電設施及服務體系。
方案還指出,地方政府要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中。同時要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等。
補貼價格:為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方案明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其中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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