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行業受熱捧,以及監管部門力挺之下,綠色信貸成為近些年來銀行業務的發力點。綠色信貸近年來雖發展迅速,但仍處于“幼苗”狀態,綠色信貸余額在各項貸款中的占比仍較低。
綠色信貸未來要發展還要突破哪些“瓶頸”?近日,記者采訪了中央財經大學氣候與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倩,她認為,從信貸規模以及信貸在企業融資中的重要性來看,支持綠色信貸規模擴大、質量提高的相關政策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現狀:有大方向、亦有配套細則
記者:我國綠色信貸政策在過去幾年來是如何演進的?配套機制又有哪些?
劉倩:與發達國家基于市場自發調控相比,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很大,與市場力量形成相輔相成的影響力。對于我國監管部門來說,既要發揮政策監管和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通過促進信貸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推動實體經濟轉型升級、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又要防范銀行業信貸風險、加快行業轉型發展。同時,由于銀行表現與其業務規模、領導考核等指標息息相關,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又有遵循部門監管制度要求的意愿和傳統,從信貸源頭引導資金流向可行性較大。
2007年以來,銀監會主導陸續出臺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2007)、《綠色信貸指引》(2012)以及《關于綠色信貸工作的意見》(2013),對節能減排的授信以及銀行綠色信貸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制度建設及能力建設、流程管理、內控管理及信息披露以及監管政策作出了規定。不僅明確提出了綠色信貸的概念,還提出了綠色信貸重點支持的領域、對“兩高一剩”企業的謹慎貸款、建立和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體系、對綠色進行MRV(測量、報告、核實)等諸多發展方向。
在上述制度的基礎上,我國監管部門不斷嘗試配套制度的建設。目前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統計制度、不斷完善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環保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激勵機制的出臺。
雙贏:防范風險+可持續轉型
記者:這幾年我國綠色信貸成效如何?
劉倩: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摸索,我國的綠色信貸政策以及相關配套制度以規范的監管政策、明確的統計監測、科學的考核評價和有效的激勵問責,督促、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分配信貸資源、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切實支持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有效防范環境與社會風險,時刻關注自身環境和表現,從而實現防范銀行機構風險和支持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雙贏局面。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通過信貸傳導機制將非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對企業來說,一方面是高能耗、高污染發展模式不可持續,環境、能源成本提高,環境保護稅征收等財稅措施均能夠直接影響到高排放、高污染企業盈利能力。而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出臺一系列的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舉措,尤其是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等生產型企業能耗、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的準入門檻提高,是否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成為了重要標準,意味著高污染、高能耗企業將面臨國家實施低碳發展戰略帶來的監管風險。
利用金融手段落實對落后產能和高污染行業的經濟制約。我國生產型企業在低碳行為的轉變速度方面落后于銀行,這是因為約束生產型企業的環境監管執行力度較弱,相對而言,銀行業在綠色信貸指引的規則指導下,已經在綠色信貸領域做出了諸多努力。隨著相關細則和激勵機制、考核評價體系的出臺,綠色信貸政策大大推動銀行業的執行力度,進而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經濟制約。
仍有較大發展空間
記者:您認為,我國綠色信貸是否還存在提升空間?原因是什么?
劉倩:根據銀監會統計,2013年全行業的貸款余額為71.9萬億元,而綠色信貸余額為5.2萬億元,占比約為7.2%。納入統計的信貸總量中能夠符合綠色信貸政策預期效益的部分比重仍然不高。其原因在于目前我國綠色信貸政策仍不是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激勵機制亦尚未出臺,政策可操作性仍有待提高,而銀行出于追求短期財務利益目的對“綠色信貸”仍不重視,甚至“貼標簽”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從信貸規模以及信貸在企業融資中的重要性來看,支持綠色信貸規模擴大、質量提高的相關政策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記者:具體有哪些地方有待完善?
劉倩:首先,準確定位監管主體與市場主體的作用。進一步明確環保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以及以利潤為導向的銀行機構在執行綠色信貸政策中的分工。環保部門應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暢通反饋的雙向交流機制。商業銀行可以借助環保部門的力量,加強貸款風險管理,補充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強化“以法治貸”意識;同時,環保部門也可借助商業銀行的力量,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嚴格信貸環保要求,促進污染減排。
其次,進一步提高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現有銀行監管部門的意見類規范相對較為詳細,環保部門對于環境監察執法方面的規則也逐漸完善,對于信貸申請作出許可、限制或否決的判斷有較為充分的依據。但是對于如何界定綠色環保產業或者其他能夠產生環境效益的行業,鼓勵信貸資金流入相關行業,則仍需完善相關的規范和標準,例如綠色環保行業的準入、技術、能耗、排放等具體標準和技術性政策。
再次,進一步增強制度的約束力。綠色信貸政策不僅要解決“不貸款給誰”的監管問題,還要解決“多貸款給誰”的政策導向問題,因此不僅需要環境監督、金融監管、產業規劃等方面均具有較強的制度約束力,還要求將上述方面行政資源在一個較高的制度規范位階基礎上加以整合。但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環境保護的制度規范以法律為主,位階相對較高,而綠色信貸政策仍是指引性、自愿性的軟規范較多,執行過程中仍然較多地依賴金融機構的“自覺”和“社會責任感”,缺乏法律硬約束力。因此,要推動綠色信貸規模發展到相當程度,就有必要將已有的指引性政策上升為更具強制性制度安排,在制度平臺上促進行政資源的協調。
同時,進一步理順綠色信貸配套激勵機制,加強銀行機構能力建設,以及進一步完善內部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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