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結束的巴黎氣候大會通過《巴黎協定》,就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合作行動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成為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又一個新的起點。
《巴黎協定》將極大推進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推進世界經濟低碳轉型。在新的形勢下,我國也必須進一步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的實施,加快經濟轉型的步伐,以適應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合作進程,引領世界低碳發展的潮流。
一、積極適應《巴黎協定》確立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機制
《巴黎協定》確立的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新制度框架,主要體現為在全球控制溫升長期目標下的各國自愿合作行動。首先,協定中確定把未來全球溫升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的2℃以下,并努力控制在1.5℃以下。為此,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必須盡快達到峰值,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源的人為排放與匯的清除之間的平衡,即實現溫室氣體的凈零排放。而實現這一目標則以各自制定國家自主決定貢獻(INDC)目標和行動計劃為基礎。
為保證全球長期目標的實現,一方面要加強各國減緩行動和支助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則是每五年進行一次全球行動的總結或盤點,以評估實現協定宗旨和長期目標的集體進展情況,促進各國進一步更新自主貢獻目標,加強行動和資金支助力度,以縮小和彌補與實現全球控制溫升長期目標之間的減排缺口。
協定體現了《公約》中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區分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同的責任和義務,并將該原則體現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能力建設和透明度等各個要素之中。在減緩問題上,協定明確要求發達國家應當繼續帶頭,努力實現全經濟絕對減排目標,而發展中國家則應當繼續加強其減排努力,鼓勵其根據不同國情,逐漸實現全經濟絕對減排目標。
《巴黎協定》的實施將對我國帶來新的挑戰和艱巨任務。
新的國際氣候制度雖然不是“自上而下”對各國施加強制的減排任務,使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國情、發展階段和各自能力提出有力度的自主決定貢獻目標和行動計劃,全面統籌經濟發展、改善民生、保護環境與減緩CO2排放之間的關系,不至于使限控CO2排放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剛性制約。但另一方面,全球實現控制溫升不超過2℃(甚至1.5℃)目標,全球未來總的碳排放空間將受到嚴重制約,必須大幅減排,世界各國都會面臨碳排放空間不足的挑戰。在保護地球生態安全和全人類生存發展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標下,世界各國的自愿合作行動也都必須不斷加大力度,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體現出為全人類共同發展的責任擔當,從而加快世界范圍內經濟發展的低碳轉型。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和碳排放大國,未來減排目標和效果將備受關注。全球緊迫的控制溫升目標,使我國等發展中國家已不可能再沿襲發達國家以高能耗和高碳排放為支撐的現代化發展道路。在當前《巴黎協定》實施“自下而上”自主減排機制下,必須自覺加快經濟低碳轉型,形成促進低碳發展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決不能固守傳統的高碳發展路徑。
《巴黎協定》所確定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和行動計劃,將極大地促進世界經濟的低碳轉型。實現全球控制溫升不超過工業革命前2℃目標,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必須盡快達到峰值,到2030年需由2010年的500億tCO2下降到400億tCO2e,而按當前各國INDC目標匯總后,2030年排放仍將上升到550億tCO2,到2030年距實現2℃目標下的排放情景尚有約150億tCO2的減排缺口。因此需要各國共同努力,不斷更新和強化各自INDC目標和行動。各國都要實現發展與降碳的雙贏,就必須加快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發展方式的低碳轉型。由于能源消費的CO2排放占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約三分之二,因此全球低碳化發展的核心即在于推動能源體系的革命性變革,要大力節能,提高能源效率,控制能源消費量;同時加強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在保障能源供給的同時減少CO2排放。
二、加快推進國內能源革命和經濟發展方式的低碳轉型
巴黎大會之前,我國提出有雄心、有力度的國家自主決定貢獻(INDC)目標,包括2030年單位GDP的CO2強度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達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以及CO2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等目標,既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的特征,又展現了付出極大努力的積極行動。我國當前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能源需求和CO2排放在一定時期內仍有合理增長。
要實現“發展”和“降碳”的協調共贏,關鍵在于提高單位能耗和單位碳排放的產出效益,也就是較大幅度降低單位GDP的能源強度和CO2強度。所以我國提出單位GDP的CO2排放“強度”下降目標,有別于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下降目標。但從減排力度上看,我國今后單位GDP的CO2強度每年下降速度要保持在4%以上,發達國家雖然是總量絕對減排,但由于其GDP增速緩慢,根據其INDC中總量下降目標折算其單位GDP的碳強度下降速度,基本上都達不到4%,尚低于我國下降的力度。
我國提出2030年左右CO2排放總量達峰目標,即意味著在強化“強度”下降目標的同時,要進一步控制CO2排放總量的增長,實施“強度”和“總量”的雙控機制,促進CO2排放達峰。其后進一步再實施與發達國家類似的排放總量下降目標。
實現CO2排放的峰值,是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轉折點,這意味著屆時經濟增長而化石能源供應不再增加,兩者實現完全脫鉤。這也意味著國內資源和環境嚴重制約形勢的根本改變,對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以及國內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我國2030年左右CO2排放達到峰值時,要早于發達國家CO2排放達峰值時的發展階段,屆時潛在經濟增長率仍將保持著相對較高的水平,所以也必須持續保持較高的GDP的CO2強度下降水平,需要更強有力的節能和能源替代力度。
2030年左右CO2達峰后,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能源需求仍會繼續有所增加,但能源總需求增長將依靠增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應滿足。因此,實現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例達20%左右目標,是對CO2排放達峰的重要支撐。據測算,2030年非化石能源裝機將達約13億千瓦,相當于目前我國發電裝機總量,而且仍需繼續以年均6%-8%的速度增長,在滿足新增能源需求的同時,加快替代原有化石能源消費存量,促進CO2排放量的絕對下降。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和規模都將是發達國家所遠不能及的。
當前我國新常態下經濟轉型升級、產業提質增效,有利于應對氣候變化目標和行動的實施。“十三五”期間加大產業結構調整,鋼鐵、水泥等高耗能原材料產品將達峰值,煤炭消費量也將達到峰值,單位GDP能源強度仍將保持較快下降的趨勢。到2020年,單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幅度將達45%-50%,超過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對外承諾的40%-45%的下降目標,這也將為完成2030年比2005年下降60%-65%的INDC目標奠定基礎,并為將來不斷更新和強化INDC減排目標創造條件。當前要以積極的INDC目標為引導,加快經濟轉型和結構性改革,發揮CO2減排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協同效應,實現經濟發展、環境改善、節能降碳的協調共贏。
為實現全球長期減排目標,巴黎大會決定各國于2020年前制定并提交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以共同努力實現全球長期目標。我國當前也正在研究和制定2030年能源革命戰略和中長期低碳發展戰略,需要和《巴黎協定》的長期目標相結合,超前部署,以適應全球能源變革和經濟低碳轉型的潮流,在世界范圍內低碳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中發揮主動和引領作用。
三、探索并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全球治理新模式
《巴黎協定》確立了在《公約》指導下確立的以各國自愿和自覺的合作行動為基礎的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的新制度框架。一方面體現了世界范圍內對于“氣候變化對人類社會和地球構成緊迫的可能無法逆轉的威脅”的空前共識和合作應對的共同政治意愿。另一方面,機制設計上體現激勵各國“自下而上”地確立有雄心的目標和行動計劃,而非“自上而下”強制性分配責任義務,體現了摒棄“零和博弈”的狹隘思維,轉向“共和博弈”的合作共贏。協定中各方利益訴求都得到了平衡反映,談判各方也都體現了建設性和靈活性,體現了全球和全人類共同利益與各方自身利益的協調和平衡。新制度框架也旨在推動各國經濟的低碳轉型,促進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平獲得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協調統一,實現“發展”與“降碳”的雙贏,同時強調各國在可持續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共同合作,促進各國間的合作共贏。
《巴黎協定》的達成,意味著國際氣候治理模式的新轉折,也開啟了世界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新起點。
日漸緊迫的地球生態危機對人類社會的切實威脅,任何國家、團體和個人都難以獨立應對,也不能獨善其身,全球和全人類共同命運取決于世界各國共同的合作行動。建設全人類命運共同體,各國自愿和自覺地采取行動,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威脅成為全球道義的制高點。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各國都需要承擔和國情、發展階段和自身能力相稱的國際義務,體現為人類共同利益的責任擔當。特別是發達國家在繼續率先減排的同時,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的支助,在各國同舟共濟、共同努力、互惠共贏的合作進程中,發達國家多一些共享,多一些擔當,提升發展中國家的應對能力,有利于推進全球合作進程,實現《巴黎協定》確立的控制全球溫升幅度、保護地球生態安全和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長期目標。
習近平主席等150多位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出席巴黎氣候大會開幕式并作重要講話,為巴黎氣候大會成功提供政治推動力,也展現了世界各國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強烈的政治意愿。習近平主席講話中,不僅就“攜手構建合作共贏、公平合理的氣候變化治理機制”做了全面闡述,而且提出要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努力作為一面鏡子,思考和探索未來全球治理模式,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要創造“三個未來”。即各盡所能、合作共贏的未來;奉行法制、公平正義的未來;包容互鑒、共同發展的未來。我國積極推動巴黎氣候大會取得成功,就是以習主席提出的新理念為指導,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一個成功范例。習主席關于全球治理理念和模式的探討,將對落實《巴黎協定》后繼的談判和合作進程發揮重要的引領作用,也會在其他領域的全球治理中有重要影響。
《巴黎協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機制和新進程,均有待于從2016年開始的后續談判中解決。
《巴黎協定》是平衡各方基本立場和基本利益訴求,相互展現建設性和靈活性的產物,總體上促進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但各方對協定中相關條款的理解、解讀以及實施行動的細節等仍會有較大分歧。我國當前需要組織力量,就《巴黎協定》中有關全球1.5℃溫升目標、各國INDC目標與全球盤點、資金技術與透明度等相關問題開展綜合性和前瞻性研究,研究今后落實協定談判的立場和策略,繼續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發揮積極的引領作用,展現我國為全人類共同發展的大國責任擔當,并借鑒我國深度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實踐和經驗,探索和發展習近平主席提出的推動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