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將放寬能源等資源壟斷性領域的民資準入作為今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八項重點工作之一,這也是近年來國內學界的呼吁和期待。所持的理由有二:一是民間資本效率高于國有資本,二是政府不應與民爭利。固然,在能源等資源壟斷性領域引入民間資本有利于產權的多元化,有利于相互競爭和監督,有利于民營企業的壯大和宏觀經濟的增長。事實上,引入民資后并不會自然地產生上述的好結果,這里可以對上述兩大理由作一反思,并通過反思來推動相關制度的設計和完善。
只有資源壟斷型國企無效率嗎?
在資源配置上。一些學者往往認為,公共資源必然是無效率,資源壟斷型國企的必然出路是私有化。這主要基于如下理由:1.共有之物實際上不屬于任何人所有,從而會導致濫用,企業管理者也不會最大化企業利潤;2.額外監督代理人所產生的利潤為所有人所共享,從而沒人愿意承擔監督成本而存在大量搭便車情形;3.國企與政府存在密切聯系,從而存在預算軟約束現象,管理者更愿通過政治游說而非提高使用率來增進利潤。但這三點理由在現代企業中同樣存在,劍橋大學韓裔經濟學家張夏準就指出,“委托-代理問題和搭便車問題影響到了許多大型的私有企業。雖然一些大公司仍然由它們的大股東管理,但是大部分企業都是由雇傭的管理者進行管理,因為它們的股權非常分散。如果一個私有企業是由雇傭的管理者經營且眾多股東只擁有企業的小部分,它就會與國有企業面臨同樣的問題。雇傭的管理者也沒有動機去做超出次優水平的努力,同時個別的股東也沒有足夠動機去監督雇傭的管理者。”
私有化就能有效解決自然資源所帶來的紅利為少數人獨占嗎?
在利益分配上。一些學者往往認為,資源壟斷型國企占據本屬社會大眾的稀缺性資源,這些資源帶來的高額利潤或紅利也應由全民分享,應通過紅利分發或公共品供給的形式反饋給社會大眾。當前資源壟斷型國企之所以成為民怨的焦點,就在于國企內部人獨占了本該由社會大眾共享的資源和收益,尤其是,國企高管占據了大量的收益。問題是,私有化就能有效解決自然資源所帶來的紅利為少數人獨占這問題嗎?恰恰相反,它很可能會進一步合理化所有者和高管對這些紅利的私人占有,從而使得收益分配更加不公平。事實上,當稀缺性資源為國企占有而出現紅利分配不公正時,社會大眾還可以形成輿論對之進行抨擊,甚至促使國家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但是,在這些資源私有化后,利潤分配就只是企業自身的事,與社會大眾或政府無關。也即,私有化只會使得企業高管的行為更加不受監控,資源紅利會更極端地集中到少數所有者和高管之手。
既然如此,如何解決資源使用效率不高和資源紅利分配不公的問題呢?關鍵在于建立一整套的社會監督體系和利潤分配體系。
借鑒民營股份制公司建立健全的監督體系
在治理和監督機制方面,資源壟斷型國企可以借鑒民營股份制公司,因為兩者的組織結構沒有根本性差異,差異僅僅在于利潤分配結構不同。其實,當前國企之所以腐化如此嚴重,關鍵就在于與其組織結構相適應的監督機制出了問題:無論是社會外部監督體系還是企業內部監督體系都存在嚴重缺位,以致出現了內部人控制或領導專權。當然,一些學者往往會提出,在當前社會環境中國企無法設計出相對健全的監督體系,從而只能實行私有化。問題是:如果現在不能建立更好的體制以保證人民分享國企的租金和紅利,那么,又如何能夠保證可以更好地規制私人企業對資源的占有行為呢?即使在能源等資源壟斷型領域引進民資甚至私有化,我們仍然需要完善監督體系,否則依然會出問題,甚至可能出更大的問題。
構建一套相對完善的資源紅利分配體系 當然,近期我國放寬民資進入能源等領域,主要不是采取私有化的途徑而是以民資入股的方式;但這就不僅涉及監管體系問題,還涉及紅利分配體系的改革。如果缺乏合理的利潤分配機制,少數民資股東很可能會和企業內部人合伙合謀以瓜分本屬于社會大眾的資源紅利。這里可舉一例作簡要剖析。2010年央企實現利潤總額為11315億元,但調入公共預算并用于民生支出的紅利只有40億元,而占股約25%的少數股東卻獲得利潤約2869億元。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就在于分配體系是不合理的:上繳所得稅、民資股東、企業法定留存和公司可支配利潤各占25%,而國家只能從最后剩下的企業可支配利潤征收一部分(約788億元)。其實,這些利潤主要源于那些被壟斷了的稀缺性資源,因而首先應該以特許費或資源稅的形式上交國家,剩下利潤中在留出企業改造資金(抵補折舊)后才是企業的真正利潤;這些真正利潤又首先應向國家上交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才可在企業發展留存基金和股東紅利間進行分配,最后扣除了企業發展留存基金后的紅利才可在各股東間進行分配,民資按其股份比例占約25%的利潤份額。顯然,基于這種規則的利潤分配結果與實際情形存在明顯差異:其中,應該上交國家的共約4951億元,遠高于實際的3613億元;民資少數股東只能得到597億元,遠低于實際的2869億元。因此,放寬民資進入能源等領域后,更需要構建起一套相對完善的資源紅利的分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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