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資本邦了解到,阿特斯陽光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特斯”)回復科創板首輪問詢。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公司股份支付、業績預測、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兩地上市、同業競爭、收入、科創屬性、訴訟等17個問題。
具體看來,關于科創屬性,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科創屬性選取第六條指標中的“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50項以上”。公司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中形成公司核心技術的專利超過50項,與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發明專利超過100項,但未說明具體專利數量。2020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獲授權的主要專利共計2,016項,其中發明專利244項。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發明專利與主要核心技術的對應情況、發行人核心技術在主要業務環節的應用情況及提升產品性能情況,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發明專利情況。
阿特斯回復稱,發行人多年深耕光伏組件技術研發,圍繞主營業務持續進行技術沉淀和專利布局,形成了現有的核心技術體系,并不斷進行技術優化以提升核心競爭力。同時,發行人亦重視研發成果的轉化,在中試階段不斷進行投入以達到產品量產標準,從而實現技術產業化。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發行人形成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共計97項,報告期內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共計114項,如按照與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中任何一方相關,即“或”的關系計算,發行人發明專利共計120項;如按照即同時屬于核心技術且與主營業務收入相關,即“且”的關系計算,發行人發明專利共計91項。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形成核心技術的97項發明專利中,報告期內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共計91項。此外,未列入上表中的147項發明專利中,報告期內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共計23項。
綜上所述,全部244項發明專利中,報告期內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共計114項。
關于訴訟,招股說明書披露,就發行人所涉訴訟:(1)發行人作為被告的爭議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境外訴訟、仲裁案件共4起,涉及工程合同糾紛、倉儲合同糾紛。(2)發行人作為被告的專利侵權訴訟共2起,包括發行人全資子公司阿特斯日本就疊瓦式太陽能組件等技術專利侵權被起訴、全資子公司阿特斯美國未經許可使用U.S.PatentNo.10,522,707作為被告面臨專利侵權訴訟等。(3)發行人作為原告或第三方正在參與6起針對美國政府的“雙反”訴訟。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雙反訴訟結果對發行人的影響,并分析公司是否充分預提雙反和201關稅保證金;(2)被訴專利所涉發行人產品種類、營業收入及占比,發行人作為被告的4項境外訴訟可能產生的賠償義務、展業限制對公司財務狀況及生產經營的影響。
阿特斯回復稱,2011年11月至今,美國政府對原產于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光伏產品開展了“雙反”調查案件,并通過發布“雙反”措施要求對相關光伏產品征收“雙反”保證金。
發行人在2012年至2017年期間就其向美國市場提供的部分太陽能組件向美國海關繳納了雙反保證金,并于繳納后通過美國政府行政復審和雙反訴訟申請終裁清算稅率,用以計算差額對之前繳納的雙反保證金申請多退少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發行人或加拿大CSIQ作為原告或第三方正在參與6起針對美國政府的“雙反”訴訟案件。
一方面,2017年以來,公司已經逐步調整為由泰國工廠向美國提供組件產品,按照目前的政策不再涉及雙反調查,雙反訴訟的結果只涉及對公司此前繳納保證金的多退少補,并不會影響公司未來的銷售情況。此外,雙反訴訟案件的最終裁決的稅率通常不會高于目前預繳稅率,最終裁決通常僅會產生返還預繳保證金的后果,不會進一步增加金額;最終裁決金額與預繳保證金的差額部分將由美國政府予以返還,通常也不存在無法收回的情況,因此該等案件并不會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發行人就雙反事宜聘請了專業的雙反律師,爭取更低的雙反裁定稅率。
就發行人作為原告或第三方正在參與6起針對美國政府的“雙反”訴訟,發行人已聘請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豐富經驗的Mowry&Grimson,PLLC、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霍金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專業雙反律師,積極應對雙反調查,并通過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或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的方式,爭取更低的雙反裁定稅率,以爭取盡可能多的應退雙反保證金。在美國海關退稅環節,美國雙反律師也一同積極協助發行人跟進退稅進度。
據此,發行人正在參與的6起針對美國政府的“雙反”訴訟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本次發行上市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發行人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的,或作為第三方參與的“雙反”訴訟,僅涉及對以前年度預繳雙反保證金的多退少補,結果通常為退還部分已繳納雙反保證金,對發行人未來持續經營不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也不會對本次發行構成實質性障礙。發行人雙反保證金是根據美國政府宣布的預繳保證金率預繳并計入成本的,通常終裁稅率會低于預繳保證金率,201關稅是按照固定稅率充分繳納的,均不存在計提不充分的情形。
綜上所述,該等案件的訴訟結果不會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上述發行人作為被告的2項專利訴訟的賠償金額合計約為4,643.256萬元,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合計比例約為0.20%,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合計比例不超過1%;該等案件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財務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亦不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上述發行人作為被告的4項境外訴訟的賠償金額合計約為21,281.28萬元,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合計比例約為0.91%,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合計比例不超過1%。該案件的訴訟結果不會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及財務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亦不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發行人新增3起作為被告的境內外重大訴訟、仲裁案件。
綜上所述,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上述發行人新增作為被告的上述案件的賠償金額合計約為8,453.07萬元,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合計比例約為0.36%,占發行人2020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境內外新增訴訟、仲裁不會對發行人的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亦不構成本次上市的實質性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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