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煤炭經濟平穩運行,推動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2012年以來,我國煤炭供需形勢發生變化,出現了煤炭產量下降、庫存居高不下、價格大幅下跌、企業利潤下滑、應收賬款增加等新情況、新問題,企業經營困難,煤炭經濟平穩運行風險加大。
針對我國煤炭行業結構性產能過剩的實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提出了四項針對性措施:
一是控制增量。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煤礦、90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煤礦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違規行為。
二是優化存量。從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重點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加快關閉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
三是抑制超能力生產。煤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煤礦建設規模和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建立煤礦產能登記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產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定期公布處罰結果。
四是加快結構調整。有效整合資源,鼓勵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以大型企業為主體,在大型煤炭基地內有序建設大型現代化煤礦,促進煤炭集約化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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