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治污是現代企業發展和有效改善環境的大勢所趨,科學合理的頂層制度設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及時跟進,才能實現環境保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導向,以環境公用設施、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污染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領域為重點,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3月16日《福建日報》)
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專業治理,降低排污企業治污和政府監管執法、投入成本,開發環保企業新興市場,促進治污專業高效,可謂一舉多贏。“第三方治污”作為環保治污的新模式,近年來開始閃亮登場,令人期待。
但要讓“第三方治污”落地生根,發揮預期作用,而不是看上去很美,還有許多“功課”要做。這是因為,治污還面臨諸如排污企業治污動力不足、國家政策和法律責任阻礙、金融財稅負擔等多重障礙。
不同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治污政策,第三方治理是以服務合同的形式將企業治污工作轉移到專業環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層面的明確規范與支持,容易導致責任扯皮、后勁不足。因為按目前法律,一旦發生超排、治污不善等行為,環保部門只能處罰購買服務的排污企業而非收費治污企業。另外,與企業自行治污沒有征稅問題不同,第三方治理會產生稅收成本,加之環保公司周轉資金限制等問題,客觀上都影響到第三方治理的實際成效。
這就要推進法治理念更新,與時俱進彌補政策法律空白,認可環保服務民事合同有關責任轉移的合法性、有效性,促進“誰污染,誰治理”向“誰治理、誰負責”轉變。使治理主體和責任相應轉變,依法明確責任承擔主體。
而針對第三方治理面臨的環保企業融資、稅收障礙,則要運用經濟杠桿為其突圍,提供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服務,比如設立政府環保基金,將部分環境污染直接治理資金,調整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運營補貼或獎勵,推行環境污染治理綜合服務采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綠色金融產品,給企業治污提供貸款,并減免增值稅等,使第三方治污機制更趨完善、更具操作性。
當然,政府也需在嚴格監管上下工夫,要讓企業意識到超標和違法排污的違法成本遠高于積極治污的守法成本,提升其內在治污需求與動力,這是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基礎。同時,為確保付費治污買到貨真價實的服務,避免第三方治理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導致環境損害等,相關的制度設計也要及時跟上,比如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服務及環境信用平臺,促進行業服務規范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污是現代企業發展和有效改善環境的大勢所趨,科學合理的頂層制度設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及時跟進,才能實現環境保護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