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與間接碳排放權交易同時進行
“交易什么”,即“交易產品”,是交易中第二個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北京試點方案》,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交易產品包括,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權、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和由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產生的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
由此看來,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初期階段,將分為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與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兩個領域。
其中,“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是北京特色,“這是北京一個創新的點,應該說在國際上也還沒有人這么做,所以我們做這項工作的難度更大一些。”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員、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教授蘇明山稱。
之所以提出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與北京市需要外購超過60%的電有很大關系,“間接二氧化碳排放的計算,指的是北京市用電所導致的區域外的排放,比如說在北京買一度電,有三分之二左右是外購的,與這三分之二外購的相聯系的二氧化碳排放屬于間接排放。”蘇明山解釋。
由于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權、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兩種交易產品的存在,就會帶來一個問題,這幾個標的之間的價值是否等同?
“目前,直接二氧化碳排放權和間接二氧化碳排放權之間,先不考慮互換的問題,下一步還要研究這個事情。”蘇明山稱。
與交易產品相關聯、被強制納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主體最關心的一件事情,是北京市政府分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方法。
“配額分年度發放,2013年排放配額基于企業(單位)2009~2011年排放水平,按配額分配方案計算確定,在2012年12月前向企業(單位)免費發放;2014年和2015年排放配額分別根據上一年度排放水平計算確定,在每年5月前發放。‘十二五’期間,除免費發放的配額外,政府預留少部分配額,通過拍賣方式進行分配。”《北京試點方案》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也相應地分為“直接”與“間接”兩個領域。
“‘直接’領域里,主要包括熱力供應、電力和熱電供應;‘間接’領域里,主要包括制造業和大型公共建筑。綜合考慮企業(單位)歷史排放水平、行業先進排放水平、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全北京市經濟結構調整及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整體工作安排等因素,設定不同行業的排放系數,按行業制定配額分配方案。”蘇明山表示。
但是,《北京試點方案》中,關于配額的發放沒有提到減碳成本的問題,“需要考慮到的是,有些行業的減排成本高,有些行業的減排成本低,在歐盟EU ETS中,對減排成本偏高的行業,發放的配額偏松,對減排成本偏低的行業,發放的配額偏緊。”王毅剛指出。
“關于配額多和少的問題,我們現在已經有一個方案,但還不成型。在接下來的幾個月里,我們將會出一個(初步的)配額分配方法,到時候還要聽取各方意見,更細致地進行探討。”蘇明山說。
另外,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對CCER的使用,類似于歐盟EU ETS對CER(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的使用。
“對CCER的使用,我們要設定一個上限,原來得出了一個數,但現在覺得還不太成熟,所以還要進一步研究,到底有多少的量可以用于買CCER。另外,希望北京的CCER也要區分一下直接排放跟間接排放,這樣可以與我們的直接排放權跟間接排放權對接。”蘇明山說。
國家對于CCER的使用寄予厚望,“中西部地區要的是技術和資金,北京市要的是低成本得到的減排量,國家要的是總體上二氧化碳排放的減少,這樣就能找到一個共贏的辦法,又能用最低的成本降低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在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儀式上表示。
不過,北京這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也許接納不了全國那么多的CCER,本報了解到,北京去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億噸左右,在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處于倒數第二。
另外,價格也是關注的問題,“主要由供需雙方采取協商、競價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當市場波動過于劇烈時,政府采取公開市場交易方式調節價格,即當市場配額嚴重短缺,交易價格過高時,政府通過拍賣等市場化操作方式投放部分配額入市;當市場配額過多,交易價格過低時,政府通過回購等市場操作方式回收部分配額。”
如何促進流動性與加強監管
交易中要解決的問題,還包括促進流動性與加強監管的問題。
關于促進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流動性方面,“配額不可預借,不可儲存至2015年后使用,每年度在規定時間前,強制市場參與者需上繳所擁有的配額或中國核證減排量,用以抵消該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抵消其排放量后有剩余排放配額的強制市場參與者,可以把其配額轉讓給其他市場參與者;自身排放量超過其擁有初始配額的,可購買配額或中國核證減排量,強制交易市場參與者不能借用未來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北京試點方案》對此有所考慮。
“配額不能儲存至2015年以后,就是在2015年以前的第一個時間段,就要把二氧化碳排放權用完,通過這樣來促進流動性。而且,現在對企業的信息掌握得還不夠,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給予的配額數量(不一定合適),企業長期擁有的話,可能會給未來市場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蘇明山解釋。
這個用意很好,但是卻帶來另外一個問題,“企業心里會先‘打個鼓’,到2015年規則就變了,我干這個事有什么用?”中創碳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人虎說。
另外,促進流動性需要有代表投機色彩的中間方的參與,但是《北京試點方案》對此沒有太多的表述,只提到“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引入溫室氣體減排評價要素,為碳排放交易市場參與者提供減排項目融資服務”。
對于銀行金融機構的參與,“目前我們在和交易所溝通的過程中,也發現對碳排放權惜售的擔憂非常普遍。現在碳排放權交易只是一個現貨的市場,企業如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去超額出售配額、超賣的話,實際有一個很大的風險暴露窗口,我們現在又沒有期貨期權這樣的風險管理工具,勢必阻礙企業在這方面交易的內生動力。”興業銀行可持續金融中心碳金融處研究員何鑫認為。
“我個人認為,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在一開始,就要涉及一些代表投機色彩的中間方在里面‘攪活’,就像股票市場一樣,當然,現在這個市場是一個現貨市場,現在做期貨不太可能,因為按照中國的法律,就需要到證監會層面了,但是在考慮的時候應該有所預期。”唐人虎說。
至于監管方面,需要與北京市地方立法結合起來,“所以我們希望要出臺地方立法,希望能在2015年之前出臺《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條例》,在其沒有出臺之前,先發布一個《北京市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把有關的、最基本的一些規定,在這個管理辦法里面都要涉及到,來規范這個試點。”蘇明山說。
“制定發布《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確定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交易平臺,第三方核證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清晰政府部門權利與職責、違規罰則等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本規則。”《北京試點方案》指出。
“違規要接受罰款,至于罰款數額為多少,現在還需要斟酌。”蘇明山說。
當然,除了懲罰機制外,獎勵機制也需要考慮。“我們也在研究,是否可以建立一個碳信用累計制度,這種信用累計的積分,可以作為你以后獲得某些資格、獲得某些生產要素、獲得某些信譽的一個憑證。建立這樣一個碳信用的累計制度之后,就能夠激勵大家都去主動參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所副所長李佐軍說。
監管中必不可少的是DOE(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參與,目前我國第三方核查機構總體來說還很弱,數量不足,人員不夠,經驗缺乏。
“國家發改委氣候司設置了一個課題,就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下第三方審定和核證的工作指南’,為了配合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開展,國家發改委氣候司要求這個課題要盡快完成,原來設計是年底完成,現在要求在今年6月份就要拿出最終稿。”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副主任陳偉透露。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