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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抽水蓄能電站、儲能示范應用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來源:北極星儲能網 時間:2021/12/21 22:45:15 用手機瀏覽

北極星儲能網獲悉,12月17日,廣東省能源局發布《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方案中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西電及外來電、抽水蓄能電站、以及儲能示范應用項目、可調節負荷等第三方資源逐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峰谷平衡機制。為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按照峰平谷比例要求,基于參考基準價,建立臨時性用戶側峰谷平衡機制,原不執行峰谷價格政策的用戶不應用峰谷平衡機制。應用峰谷平衡機制所產生的損益資金由市場購電用戶按比例分攤或分享。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市場化用戶,通過售電公司與集中式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等可再生發電企業開展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引導綠色電力消費。條件成熟時,研究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貨市場交易。

原文如下: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公開征求《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4號)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廣東電力市場化改革,加快建設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在認真總結2018年以來廣東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基礎上,廣東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廣東電網公司、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電力市場管委會成員、市場主體、專家研究修改完善了《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8,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或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10號樓廣東省能源局(電力處),郵編510031。

電子郵件請發至:nyjdlc@gd.gov.cn。

附件: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1.附件1: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docx

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4號)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17〕14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等相關文件要求, 進一步深化廣東電力市場化改革,加快建設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逐步建立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備的電力市場體系,完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形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推動我省電力行業加快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促進實現“雙碳”目標發揮積極作用。

二、建設目標

建立“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的電力市場體系。中長期市場指多日以上周期的電能量交易市場,采用場內集中交易與場外協商交易互補的模式。現貨市場指日前和日內的電能量交易市場,采用全電量競價的模式,按照“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不報價”的方式起步,逐步過渡到發用雙邊報量報價模式。輔助服務市場指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建立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需求側響應、容量補償等市場機制。推進西電東送市場化進程,推動開展直接交易,實現廣東電力市場與南方區域市場的有效銜接。

條件成熟時,研究建立輸電權交易機制、市場化容量機制;探索開展電力期貨和電力場外衍生品等交易;建立健全適應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市場交易機制,促進電力市場與天然氣、碳排放等市場的良好銜接。

三、市場建設主要內容

(一)市場架構。

廣東電力市場分為電力批發市場和電力零售市場。

電力批發市場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之間開展電力交易的市場。電力批發市場采用“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架構;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爭、掛牌等多種方式,實現中長期電能量市場的靈活交易;建設全電量競價的日前、實時現貨電能量市場,形成基于節點邊際電價的發用兩側現貨市場價格;建設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市場,形成市場化的輔助服務調用和價格機制。

電力零售市場指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開展電力交易的市場。電力零售市場由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自主簽訂零售合同、建立零售關系,根據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為促進零售市場有序競爭,設置售電公司零售市場份額上限。

(二)市場成員。

1.市場主體。市場主體包括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第三方資源提供者等,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準入要求,滿足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的計量、通信等技術條件,按照規定程序完成準入,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注冊;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戶要全部進入,其他用戶也要盡快進入。市場主體應遵守電力市場運營規則,接受能源監管機構、政府部門的監督和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服從市場管理。

燃煤、燃氣、核電發電機組以及省外以“點對網”方式向廣東省送電的燃煤發電機組(包括橋口、鯉魚江發電機組)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可再生能源發電、西電及外來電、抽水蓄能電站、以及儲能示范應用項目、可調節負荷等第三方資源逐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2.電網企業。電網企業包括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超高壓輸電公司、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以及地方供電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按規定承擔本營業區域內用戶保底供電服務。廣東電網公司統一負責省內計量數據的管理,并向售電公司開放簽約用戶的分時用電數據。

3.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

(三)代理購電電量安排與執行。

為落實國家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和電網企業代購電制度,保留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同時保留一部分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用于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這部分電量由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下達,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按照差價合約形式參與市場。

(四)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

中長期市場交易主要提供年、月、周等多頻次交易品種,發揮電力市場“壓艙石”作用,規避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1.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爭、發電合同轉讓、用電批發合同轉讓等品種。

(1)雙邊協商交易。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形成交易結果的交易方式,由合約雙方在規定時間節點前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申報與確認,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2)掛牌交易。市場主體對外發布需求電量或者可提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3)集中競爭。包含集中競價交易和滾動撮合交易,其中,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方式成交;滾動撮合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經交易校核通過后生效。

(4)合同轉讓。包括發電合同轉讓和用電批發合同轉讓交易,通過線下協商交易或線上集中交易的方式,市場主體之間可轉讓合約電量。

2.中長期交易約束。為合理控制市場流動性,防范市場

風險,保障市場平穩運行,設置相關中長期交易約束,中長期交易需滿足下述約束條件:

(1)市場主體約束。僅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有實際用戶代理關系的售電公司參與交易,不引入自然人投資者和投資機構。

(2)交易電量約束。根據發電側市場主體的實際發電能力、用電側市場主體的歷史用電量或用電需求,設置市場主體凈合約電量約束和累計交易電量約束。

(3)交易調整約束。市場主體在單個交易日內,對同一標的只可進行買入或賣出的單一操作,以其第一筆成交合約電量的方向為準。對合約電量的大額調整交易進行限制。

(4)履約擔保約束。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額度,量化計算出對應的可交易電量上限。

(五)現貨市場交易機制。

按照日前市場申報、日前及實時出清(包括安全校核)、發電調度執行的流程開展現貨交易組織。

1.日前市場。日前市場采用全電量申報、集中優化出清的方式開展。起步采用“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不報價”方式組織日前市場,逐步過渡到“發電側報量報價、用戶側報量報價”方式。綜合考慮負荷預測、西電、外來電、A類機組出力曲線、發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發電機組運行約束條件、電網安全運行約束條件等邊界,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采用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CUC)、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方法進行集中優化計算,出清得到運行日的機組開機組合、分時發電出力曲線以及分時節點電價。

2.實時市場。根據發電側在日前市場中的申報信息,基于最新的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優化目標,采用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方法進行集中優化計算,出清得到各發電機組需要實際執行的發電計劃和實時節點電價。

3.安全校核。現貨電能量及調頻等輔助服務市場的安全校核與市場出清同步進行,市場出清結果應嚴格滿足國家、省和行業的政策、標準要求,并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力供需平衡以及清潔能源消納。

同時,通過市場機制進行必要的阻塞管理和運行考核。

(六)輔助服務市場。

初期,以南方區域調頻、備用輔助服務市場與現貨電能量市場分開獨立運行起步,逐步建立省內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交易品種,條件成熟時實現與現貨電能量市場聯合優化出清。輔助服務市場采用日前預出清、實時正式出清的方式開展,通過集中競爭方式形成出清結果。

(七)電價形成機制。

市場機組代理購電電量按照市場月度加權平均價格結算;中長期電能量通過雙邊協商、掛牌和集中競爭等交易方式形成市場價格;現貨電能量通過集中競爭方式,形成分時節點電價作為市場價格。市場用戶結算價格由電能量市場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政府基金及附加等構成,具體在相關方案及規則里明確。

電力市場設置價格上下限值。

(八)需求側響應。

構建全省統一的市場化需求響應機制體系,發揮市場價格對負荷調節的激勵作用,建立削峰需求響應、填谷需求響應、容量競價等交易品種。需求響應市場主體為代理需求響應資源的售電公司、負荷集成商和參與批發市場的電力大用戶,費用由需求地區工商業用戶及部分市場考核返還資金等承擔。

(九)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

引入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需求的市場化用戶,通過售電公司與集中式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等可再生發電企業開展交易,以市場化方式引導綠色電力消費。條件成熟時,研究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現貨市場交易。

(十)西電東送市場化。

按照國家要求,逐步推進西電東送優先發電計劃放開,“保量保價”電量逐步轉為“保量競價”電量,支持省外電源參與廣東電力市場交易,西電市場化交易及其偏差電量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市場相關規則執行;與南方區域現貨市場相銜接,推動完善跨省區中長期市場機制,有序穩妥推動西電與省內用戶(售電公司)進行直接市場交易。

(十一)技術支持系統。

基于廣東電力市場運行特點,建立完善廣東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以及與市場交易有關的電力調度運行技術支持系統等。技術支持系統需具備市場管理、交易組織、交易出清、市場結算、信息披露等功能,必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保障交易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市場主體可根據業務需要建設相應的信息化發售電業務平臺,按照相關信息化管理要求和數據接口規范接入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十二)配套關鍵機制。

1.發電側變動成本補償。為解決不同類型機組燃料成本差異較大的問題,在現貨市場中,應用發電側變動成本補償機制,實現各類型機組同平臺競爭。基于機組批復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加超低排放電價后,與參考基準價(燃煤機組基準價加超低排放電價)之間的差額,對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進行補償。變動成本補償費用由全部工商業用戶承擔。后續研究完善各類型機組同平臺競爭機制,實現機組上網電價全部由市場交易形成,不再實施變動成本補償。

2.峰谷平衡機制。為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按照峰平谷比例要求,基于參考基準價,建立臨時性用戶側峰谷平衡機制,原不執行峰谷價格政策的用戶不應用峰谷平衡機制。應用峰谷平衡機制所產生的損益資金由市場購電用戶按比例分攤或分享。

3.系統運行補償。市場化機組在現貨市場交易中,實施機組系統運行補償。現階段啟動成本單獨補償,條件成熟時納入機組運行補償。

4.容量補償機制。為促進市場化機組固定成本有效回收,保障電力系統長期容量的充裕性,研究建立容量補償機制。容量補償費用標準根據機組投資建設成本及市場運行情況進行測算。

5.發電成本測算。建立機組啟動、變動等發電成本測算機制,綜合考慮機組類型、容量級別、發電能耗、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測算,用于市場出清、機組運行補償、市場力檢測及緩解、報價行為評估等環節。

6.價格傳導機制。要求市場主體簽訂一定比例的分成模式零售合同,將批發價格和各項分攤費用有效傳導至零售側;鼓勵市場主體在零售合同中增加煤、氣等一次能源價格聯動的條款,將批發側燃料成本向零售用戶疏導。

7.市場管控機制。當發生重大政策變化、存在重大市場風險、電力供應過于緊張或富余、一次能源價格發生重大變化、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時,根據需要采取市場管控措施,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四、市場運行管理

(一)年度市場安排。

年度市場交易方案作為全年市場交易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原則上于上一年底發布。廣東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組織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研究制定年度市場交易方案。編制年度市場交易方案時,應征求市場管委會成員和市場主體意見,分析研判市場運行風險,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年度市場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年度市場規模、市場模式、交易品種、中長期交易合同簽訂、年度交易上限、市場主要交易參數以及其他相關工作要求等。

(二)準入注冊。

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應當符合準入條件,在交易中心辦理相關市場準入、注冊業務。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機組,由發電企業向交易中心申請注冊;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按照注冊、承諾、公示、備案的流程在交易中心辦理注冊,納入售電公司準入目錄;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向交易中心申請注冊。

(三)市場主體退出。

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場,符合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情形的,可辦理正常退市手續,退市后執行有關發用電政策。售電公司退出條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場規則、濫用市場力、惡意擾亂市場秩序、發生重大違約行為且拒不整改以及列入黑名單的,強制退出市場。退出市場的主體應妥善處理其全部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退市的市場主體,原則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內均不得再選擇市場化交易。

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合同簽訂及登記。

市場主體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依據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合同范本,在交易系統進行批發市場交易合同簽訂及零售合同登記備案工作,其中,批發市場交易合同應包含電量、分時價格、電力曲線和結算參考點等要素。

(五)發電調度計劃編制。

日前、實時發電調度計劃基于日前、實時市場的發電側出清結果制定。在日前市場出清結束至實際運行期間,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對機組出力進行調整,以滿足系統電力平衡和電網安全,調整情況應及時向政府部門報告,并向市場主體公布。

(六)交易結算。

市場結算采用“日清月結”的結算模式,包括電力批發市場結算和電力零售市場結算。電力批發市場以小時為基本計算時段,以日為周期發布日清算臨時結算結果,以月度為周期發布正式結算依據,開展電費結算;零售市場根據合同約定方式按月開展市場結算。交易中心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批發、零售市場的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七)信息披露。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分別向不同范圍的市場主體發布。交易中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各市場成員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按規定統一通過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平臺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八)信用管理。

建立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市場主體信用額度由無擔保信用額度和擔保信用額度組成,無擔保信用是指根據信用評價授予市場主體的信用額度。擔保信用目前主要采用履約保函形式,也可自愿采用現金擔保形式,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其信用額度須大于等于履約風險。交易中心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額度和履約風險跟蹤監控、管理和處置;對于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按有關辦法進行處理。

(九)市場力檢測與緩解。

為避免具有市場力的發電機組操縱批發市場價格,逐步引入基于市場結構分析、行為影響測試等市場力檢測方法,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緩解措施,視情況啟動機組申報價格限值調整、超額收益回收等機制。

(十)市場中止。

當發生臺風、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電力嚴重供不應求,突發事件影響電網安全、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市場交易、市場運營所必須的軟硬件條件存在重大隱患故障、市場交易嚴重惡意串通操縱等情況時,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可暫停全部或部分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當發生緊急重大突發情況時,市場運營機構應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和安排電力系統運行,必要時可中止電力市場交易,并同時報告廣東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十一)規則調整管理。

本實施方案、市場運營規則由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上報省政府批準實施;相關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依據本實施方案制定,經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審議,按程序印發實施。

為有效防范市場各類風險,建立市場規則動態調整機制,及時響應并解決市場運行中存在各類問題,聯席會議閉會期間,對市場運行重大問題,市場運營機構提出具體建議,經廣泛征求市場主體意見、通過市場管理委員審議后提交,由廣東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按職能分工履行有關程序后,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或由市場運營機構發布臨時調整措施。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調整后的方案組織電力市場交易,確保市場運行平穩有序。事后及時向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通報。

(十二)參數調整管理。

市場參數是指依據本實施方案、市場運營規則以及配套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及其他政策文件,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用來宏觀調控、規范運行、加強監管的基礎數據。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作為參數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參數管理工作的組織,按職責履行宏觀調控、運行調節、監管職能。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和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作為市場參數的責任單位,負責實施參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參數管理制度。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對市場參數的新增、變更、維護等提供必要的支持與配合。

(十三)市場監管。

建立健全市場自律、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市場監管工作機制,發展第三方專業機構,形成市場監管與行業自律相互補充、政府監管與外部專業化監督密切配合的監管體系。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網公平開放、信息披露、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等情況實施監管。監管措施原則上應向市場主體公布。

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市場成員執行市場規則和市場自律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審議市場自律管理制度。

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控,監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場主體合規性情況、市場運營情況、市場結構分析、市場行為分析等;建立電力市場風險防范機制,采取有效措施辨識、分析、預警和處置市場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障電力市場運營平穩。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市場運營機構的配合下獨立開展市場業務稽核工作,并向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工作報告。市場業務稽核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市場運營情況、評估市場效率和市場風險防范有效性、提出市場規則修改建議、提供違反市場規則行為線索及處理建議等。

五、職責分工

(一)政府主管部門及能源監管機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能源局)是全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牽頭單位、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和全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第一責任單位,統籌協調推進電力市場建設、電價改革、發用電計劃改革、配售電試點改革、市場運營機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牽頭組織制定電力現貨市場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電力市場運行工作,提出具體工作安排。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是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間聯席會議副總召集人,會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能源局),組織廣東電網公司、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等相關單位研究制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輔助服務規則,負責電力市場監管等相關工作。

(二)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

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是共同研究、協商并表決形成一致意見的議事機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交易中心、第三方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在廣東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為政府部門提供電力市場建設決策參考,主要承擔研究討論交易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和糾正交易中心不規范行為;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流程和表決機制,確保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立發電、用電、售電等類別工作組,并設立秘書處和專家委員會。

(三)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負責保障電網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提供報裝、計量、抄表、收催繳電費等各類供電服務;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收取輸配電費用,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預測非市場用戶的電力、電量需求等;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擬定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和市場管理制度,配合擬定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實施細則;負責組織中長期交易;負責中長期交易系統建設,參與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負責市場主體注冊管理、交易申報;開展電力市場政策宣貫、業務培訓;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負責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做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

廣東省電力調度中心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廣東全省電力電量平衡和調管范圍內電網運行安全;編制與執行發電調度計劃;擬定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和電網運行管理制度,配合擬定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負責現貨電能量市場以及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出清、交易執行;建設現貨電能量、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安全校核;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按職責負責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電力調度機構間協同。

南網總調、廣東中調、深圳中調按照調管范圍劃分,負責所轄區域內的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廣東中調負責會同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運營廣東電力現貨市場,將出清得到的機組開機組合、機組出力曲線、輔助服務調用量轉發至南網總調、深圳中調,由相應調度機構下發至所調管的發電機組執行。南網總調、廣東中調、深圳中調負責各自調管范圍內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的調度運行管理。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在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部門聯席會議的統籌部署下,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部門聯合工作機制作用,積極組織協調市場運營機構、電網企業和各市場主體,確保現貨市場建設運行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做好風險防范。本方案實施過程中,要注重防范各類市場風險,加強應急保障,及時跟蹤總結現貨運行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完善方案規則、配套細則以及技術支持系統,確保我省電力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三)積極營造氛圍。及時發布現貨市場相關政策要求、方案規則、管理辦法等制度文件,積極做好宣貫解讀培訓,加大對現貨市場建設的宣傳報道,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為推進現貨市場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環境。

(四)穩妥有序推進。最大程度凝聚各方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共識,有序、有效、穩妥推進,落實國家部署要求,逐步延長現貨市場結算試運行周期,在總結經驗和修改完善有關方案和規則的基礎上,適時轉入正式連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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