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外節能減排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環節: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和市場退出環節。市場準入環節包括對環境友好型行業、企業和產品的支持鼓勵,對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企業和產品的限制約束兩個方面。市場交易環節以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和綠色資本市場、生態保險、合同能源管理、押金-退還、政府綠色采購等市場交易方式促使行業、企業、產品達到節能減排目標。市場退出環節是以差別價格、配額交易、技術標準等機制引導高污染、高能耗行業、企業和產品有序地退出市場。
這三個環節在國際上應用都比較廣泛,但在中國還僅是開始。以目前的中國國情,市場準入和退出比較容易用政府行政措施來實現,市場交易環節需要一些特殊的設計,對電力行業比較有意義的是排污權交易和合同能源管理,目前的實踐說明是可行的。
國外對排污權交易的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主要集中在對美國排污權交易實施情況的研究和分析。多數學者認為,與傳統的政府控制性政策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具有明顯的優點;有些學者從環境公正的角度對排污權交易的公平性產生了質疑,但不否定排污權交易,認為應當對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有限制;部分學者等提出有毒污染物不能進行交易,否則容易導致局部毒性富集;還有學者強調了在排污權交易中環境監測的重要性。
“排污權交易”在中國不是個陌生的概念。關于排污權交易的研究是從排污權交易政策討論開始的。根據對國外排污權交易研究和實踐所了解的情況,許多學者發表了意見和評論。一方面,呼吁政府應該推行排污權交易政策,另一方面,開始討論在中國能否有效實行排污權交易政策。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由于排污權交易具有明顯的優點,應當盡快推廣。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應盡量利用經濟手段控制污染。相對于中國的能源結構,改善環境將會越來越重要,排污權交易將顯示出其特有的作用。
一些學者認為排污權交易有一定的應用前景,但由于現行法規的束縛、市場條件的制約以及初始分配的權衡等,在中國排污權交易應當謹慎實施。建議首先要把排污交易制度納入法制軌道,其次是要確立一整套新的原則和技術方法,并進行嚴格的監督,這樣才有可能有效進行排污權交易。目前電力行業的上大壓小、以大代小就是發電權交易,進一步的排污權交易應當易為接受。此外,相對于其它產業,在電力行業建立排污權交易原則和技術方法,以及交易監督,都相對簡單。
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合同能源管理”這種節能新機制的出現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的迅速發展,帶動和促進了北美、歐洲等發達國家全社會節能項目的加速普遍實施。“合同能源管理”使這些國家的節能項目推廣獲得了前所未有的迅速發展。
國際性的調查研究表明,包括美國的幾十個國家都有節能服務公司的活動。學者普遍認為,能源市場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程度將對能源服務機制產生很大影響,在一些國家中已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奧地利、德國和英國。中東歐能源契約技術情報研究所認為,中西歐公共領域的現存節能潛力非常大,中西歐國家中有許多因素影響合同能源管理進展。
目前,中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主要障礙在于,能源管理公司的性質定位問題和對能源管理機制觀念的接受。有專家經分析認為中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了解不夠、二是新興和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不具備該機制所要求的能力和缺乏融資渠道。還有專家做了更具體的案例分析,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在實施過程還將出現一些技術問題,包括測算、計量和回款問題。總的來說,節能服務公司目前所面臨的障礙主要是:項目開發周期長,近期獲利能力差,節能服務公司負債率高,項目融資困難。當然,企業或業主的傳統思維方式影響著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發展。電力行業的優勢在于前沿的企業思維方式,電力相關的融資比較容易和整體企業實力較強。
當然,成功的節能減排機制要求中國學者和電力行業的節能減排的實踐者進一步研究探討,提出微觀的實用方案和宏觀的機制改革措施,建立既照顧到現有國情的短期措施,又能適用于將來的長期有效的節能減排機制。
(本文作者系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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