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力量是企業節能減排的首要推動力
雖然我國企業抓住近年來宏觀經濟高速增長的機遇,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但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在規模、技術水平等方面仍然相對落后。因此,許多企業依然把繼續做大作為首要目標,加之高耗能與高排放的外部性質,使得現階段的中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的內部動力顯得不足,但目前粗放的發展模式又的確難以為繼。站在整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在現行的體制環境下,政府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節能減排的首要推動力。
為了確保“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國務院頒布了一系列文件督促執行。200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此后,各省也陸續頒布了相應文件。在行政問責制下,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檢驗地方經濟發展成效的重要標準。每年的考核結果交干部工作主管部門,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2.巨大投入是節能減排的直接推動力
節能減排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在這方面,政府在“十一五”期間通過巨大的財政資金投入,發揮了“有形之手”的引導功能,以明確的政策導向,減輕了企業的資金投入負擔,并為企業從事節能減排技術開發創造了必要的市場空間。據統計,“十一五”期間,中央政府投入節能減排資金2000多億元,帶動全國各級政府與企業的節能環保投入,用最保守的數字來說是1.6萬億元以上,比“十五”期間增加了70%。國家科技計劃累計安排節能減排研發項目經費超過100億元,為國民經濟單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降低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政府投入用于實施工業鍋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建筑節能、綠色照明等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形成2.6億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大力建設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新增城鎮污水日處理能力4560萬噸,普遍建設了火電廠煙氣脫硫裝置,投運的脫硫裝置達到4.6億千瓦,采取財政補貼方式推廣節能燈3.6億支以上、節能汽車20萬輛以及高效節能電機等節能產品。
3.法律法規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目前的經濟與體制環境下,我國政府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強力推動節能減排工作,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不斷把行政命令上升為法律法規,借助經濟規律的力量推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全國人大于2007年10月28日正式頒布了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 《循環經濟促進法》。我國政府在強化法制建設推進節能減排上著力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法律法規,盡快把實踐中、改革中形成的節能措施和有益經驗上升為法律,完善并頒布實施《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切實解決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二是完善標準,制定和完善主要工業耗能設備、家用電器、照明器具、機動車等能效標準,組織修訂和完善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建筑節能標準,加快制定建筑物制冷、采暖溫度控制標準等,為節能減排執法監督、設立節能環保技術準入門檻提供依據。三是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形成依法節能減排的良好氛圍。
4.國際市場的綠色壁壘是節能減排的重要約束力
由于國際市場的環保標準普遍高于國內,因此,國際市場的綠色壁壘就成為企業、特別是出口企業實行節能減排的重要約束力。例如,2003年2月歐盟頒布了《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在歐美的影響下,各國紛紛出臺產品能效和排放限制性標準,資源環境因素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全球性的綠色壁壘已經對企業的能效和排放指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發達國家對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的一系列法規、技術標準的出臺,在客觀上形成了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與此同時,由于中國過去對環境質量和污染控制等節能減排的標準設置較低,造成中國企業在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環保標準方面激勵不足,高能耗、高污染等環境敏感型行業的初級制成品在出口貿易中占有相當比重。因此,只有采用符合國際貿易中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標準,中國企業才能取得進入國際市場的 “綠色通行證”。節能減排既是企業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球化時代加快融入國際市場的入場券。
綜上所述,“十一五”期間,我國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促進,開發與節約相協調,政府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地開展了企業的節能減排工作,最終確保“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應該說,“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考察推動企業節能減排的各項動力因素,可以看出,行政機制是最大的促進力量,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確保了行政力量作用的可持續性。巨大的資金投入是節能減排的直接推動力。市場機制在企業節能減排中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企業開展節能減排的內生動力逐步增加,越來越多的企業從長遠發展考慮開展節能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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