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排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舉措,是保持良好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而作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企業減排這一重要環節,因長期以來存在的排污成本低、治污成本高等因素,導致不少污染企業寧愿交罰款,也不愿意投資購買環保設備。隨著環境保護工作形勢的日益嚴峻,必須雙管齊下,運用市場化和法治化手段倒逼企業減排。
環境保護的高科技性和高投入性,決定守法成本高和執法成本高。按照法律經濟學的觀點,守法成本高和執法成本高,必然要求違法成本更高,這樣才能有效遏止違法,給環境違法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然而,我國當前的情況卻恰恰相反,在守法成本高和執法成本高的前提下,違法成本卻驚人的低。
據相關資料顯示,現在我國全社會環保方面的投入規模約為每年6000至8000億元,但每年收取的排污費才200多億元,約為投入的1/30,兩方面嚴重不對稱,而且這些費用遠不能彌補污染造成的損失。
要讓排污費征收發揮增加企業排污成本、約束企業排污行為的作用,治本之策就是市場化和法治化雙輪驅動,對現行的征收方式進行有效的改革。市場化方面,就是要運用經濟杠桿,讓企業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中真正嘗到甜頭,實現由“要我改”到“我要改”的轉變。天津等城市將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9倍多,既達到讓企業“坐不住”,又通過建立獎勵“資金池”,使企業“不想拖”,市場化和法治化作用在企業減排中得以充分發揮。強化法治化,就是要通過健全完善立法,加快排污費的 “費改稅”征收進程,切實通過法律的規范完善與市場化手段的結合,進而提高環保執法的硬度和剛性,倒逼企業走上減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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