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燾:清潔生產促進法頒布實施后,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客觀上造成了部門職責和法律規定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實施。這次法律修改把這個問題作為重點加以解決,按照國務院部門現行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針對地方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部門不一致的情況,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更加注重突出只能要求、弱化部門名稱,以保持法律執行主體名稱的相對穩定,并為今后機構改革留有空間。
對于如何加強政府推進清潔生產的職責問題,首先是強化了政府編制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的責任。其次是規定了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于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再次是強化了對政府對企業實施強制性審核的監督和評估。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