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財政部近日發布《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磋商辦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簡稱《PPP辦法》)。
《磋商辦法》主要適用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五種情形!禤PP辦法》主要適用于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的情形。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財政部首次依法創新的采購方式,核心內容是“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在需求完整、明確的基礎上實現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可能導致的惡性競爭,將政府采購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上來,達到“質量、價格、效率”的統一。
而《PPP辦法》中,新增了強制資格預審、現場考察和答疑、采購結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規范性要求,以保證PPP項目采購的成功率和減少后續爭議。同時,為了保證項目采購的質量和效果,創新了采購結果確認談判、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等程序。此外還創新了監管方式,對項目履約實行強制信用擔保,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擔保機構進行第三方監管,以彌補行政監督手段的不足。
該負責人介紹,本屆政府提出了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PPP模式等重要改革任務。與此相關的采購活動,在采購需求、采購方式、合同管理、履約驗收、績效評價等方面存在一定特殊性,需要在政府采購現行法律框架下,作出創新和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對具體工作進行指引和規范,以確保采購工作順暢、高效開展。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推廣PPP模式等工作,具有較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采購活動應當充分發揮支持產業發展、鼓勵科技創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以促進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明確相關采購活動的法律適用和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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