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耗能大國,中國單位國民生產總值能耗比先進國家高3倍,生產單位產品 的能耗比發達國家高出50%至100%。中國正經歷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變革時期,原有計劃經濟的節能 管理體制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因此,節能工作有必要引進和推廣一種基于市場機制的節能投資及服務融為一體的新機制━合同能源管理。 一、LED路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是上世紀70年代在發達國家興起的一種節能新機制,它是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項目設計 、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 、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該模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能耗企業不用資金投入即可完成節能技術 改造,所謂“零投入”;二是 EMC承擔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能耗企業支付給EMC 的款項全部來自能源節約所帶來的項目效益,用戶“零風險”;三是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和后續全部節能效益歸能耗企業。
二、LED路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困惑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拓平了節能推廣中的非市場因素障礙,實現了參與各方的多贏格局,確實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投資新機制、新模式,在市場機制健全的歐美得到迅速推廣,成為節能投資的主流模式。但在尚處于經濟轉型中的我國,特別在LED路燈的市政照明改造領域,由于利益主體缺乏足夠動力、產品更新換代極快、行業誠信環境堪憂等諸多問題,當前卻面臨著“叫好但不叫座”、“雷聲大雨點小”的局面,讓LED路燈的合同能源管理前行之路舉步維艱。
基于雙贏基礎的合同能源管理,為何在國內遲遲做不大?一個好的東西,如果不能推廣做大,那么就一定有原因:要么是大家對EMC模式不了解,要么就是存在機制障礙。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并不是新生事物,但其在國內的發展似乎僅是“看上去很美”。我們通過對市場廣泛調研分析,發現在LED路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限制因素。
不少市政部門對LED路燈節能理念有所偏差,盡管LED路燈節能潛力很大,但對能源費用多支出些“無所謂”。當“不花錢的節能”遭遇“不差錢的主”,就像是“剃頭挑子一頭熱”,合同能源服務企業自然很難拓展市場。經過測算,合同能源服務企業要收回成本,分成比例應達到70%,這也是國際慣例。但不少政府部門存在“朝南坐”的心態,僅僅為了顯示強勢地位,非要在分成上占大頭,如此,雙贏就成了一句空話。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對LED路燈節能改造項目也有政策壁壘。例如,一家地方市政機構路燈每年電費100萬元,引入LED路燈改造以后降至20萬元,但是根據政府部門實報實銷的財務制度,它無法順利地將省下來的80萬元節能效益拿出來與LED路燈企業分享。這樣一來,不僅LED路燈企業的投資無法回收,而且這些市政單位也沒有了引入LED路燈改造的積極性。
1、企業與用戶相互信任度的認可危機
在實施LED路燈節能改造過程中,企業還承擔了技術和資金的雙層風險。技術風險主要在于節能項目所采用的LED路燈如果不是企業的自主產品,那么其產品的技術性能和品質可靠性一旦不過關,必然會直接影響改造效果和合同履行;即使是自己的自主產品,但LED路燈是一項高速發展的半導體 技術,已投入使用與即將投入使用的最新LED路燈,在性價比上也存在差別,如何平衡其中的差異也是個問題。
資金風險則主要取決于,業主在獲得節能收益后是否能誠信履約、按期支付節能收益。由于LED路燈企業投資的不是獨立項目,節能項目的運行依附在客戶身上,由于自身沒有主動權,往往錢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戶分享節能效益時,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拒絕付款。LED路燈項目的實施長達十幾年,如果節能客戶經營不善,LED路燈企業承擔的整改費用很可能難以回收。特別是一旦客戶出現重大人事變更,分立、改制,法律訴訟等情況時,LED路燈企業的收益更是難以保障。
2、缺乏權威的LED路燈技術認證標準和機構
目前LED路燈技術由于發光 效率和散熱 技術還沒有取得重大突破,技術尚不完全成熟,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還沒有正式出臺,權威的認證與檢測機構更是嚴重缺位。行業認定和推廣的不規范都制約了LED路燈的推廣應用。另外,市場上從事LED路燈生產的企業良莠不齊、產品魚龍混雜。由于缺乏權威部門的聲音,勢必加重了優勢企業產品宣傳的難度,更加劇了政府對LED路燈的疑惑和謹慎。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