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行稅收制度導致節能服務企業納稅負擔過重
基于市場運作的EMC公司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其中也包括通過面向全社會采購為客戶優選節能設備。然而我國的稅務制度總是把這類公司看作是一般的節能設備銷售商,即誤認為是通過轉賣節能設備從中謀利的,因此把EMC公司與客戶的節能服務合同看成設備購銷合同。 這樣,就把EMC公司的服務費視同一般節能設備銷售商的加價,納入增值稅的規范,也就是說,把本應該是服務稅的部分變成了增值稅;與此同時,EMC公司的收益來自于節能效益分享,由于稅務部門把EMC公司的服務看作簡單的設備銷售,因此把節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設備銷售的分期付款。根據我國的稅收制度的權責發生制,在EMC公司把節能設備安裝到客戶后就被認定為設備銷售已經實現,這樣,在EMC公司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后還只剛剛開始分享節能效益(剛開始回收投資)時,就被認定應立即按合同全額上繳企業所得稅。本來EMC公司為客戶出資做項目已承擔了風險,還得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稅,可以說是雪上加霜。
4、LED路燈改造項目融資存在瓶頸.
在LED路燈改造項目運作之初,企業需先期提供啟動資金、設備及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一攬子服務,后期回收收益。因此,先期的啟動資金對企業至關重要。然而,很多LED路燈企業屬于創建不久的高科技企業,大多處于初創期,出讓的是剛剛嶄露頭角并不為市場廣泛接受和認可的新技術,擁有的只是未來的收費權和現金流,而商業銀行看重的,恰恰是土地、廠房等能夠作為抵押的資產,這就造成LED路燈等節能企業貸款難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如果銀行內部沒有下達開展節能項目貸款的業務指令,各個分行就不能開展這項業務,因為“節能貸款領域沒有相應的制度和規范可以操作,無據可依”。在發達國家,合同能源管理企業的節能投資大都源于貸款,此外,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有專門險種,幫助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化解風險,防止客戶違約拖欠分成費。
但在我國,國家雖然在融資擔保政策上正在做很多努力,但消除體制障礙絕非一日之功,融資難也是橫亙在這個行業前的一大障礙。
5、LED路燈行業“人才稀缺”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仍處于萌芽階段,LED路燈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產業環境還不夠理想。誠信保障不足、能耗標準不明、計量系統不齊,使企業和政府雙方都存有擔心、戒心和煩心。發達國家的經驗說明,培育市場環境是政府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一環。中國正處在轉型經濟時期,如何培育市場環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實施“十城萬盞”、“千里十萬“計劃就是一個培育市場、促進LED路燈技術進步的有益的嘗試。
對于既懂LED路燈技術又懂合同能源管理運作的人才,社會培訓是最有效的應急彌補方式。LED企業也非常愿意通過送員工去參加這類培訓來培養企業內部的中高級節能人才,一些業內知名企業也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在企業內部培養優秀人才。但在整體上,企業呼喚系統性和持續性較強的培訓,相關高等院校應該主動承擔這方面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大型國有企業的優勢在于整體實力強、融資比較容易,可以解決信譽和融資問題。這些LED路燈企業可以率先考慮建立起自己的EMC公司,將比較繁瑣的節能工作交給EMC公司,EMC公司還可以同時承擔企業外的節能項目,既培養了隊伍、鍛煉了人才,也能在項目中總結出優良的管理經驗。市政道路照明管理部門在LED路燈的改造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于一些城市多年來舊有的路燈采購、維護等體制實際上形成了挑戰,管理部門應本著既促進照明領域節能減排、又確保道路安全的理念,從城市的實際情況出發,來確定適合該城市道路照明發展的方式。
國際經驗說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項目,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點,從起步到發展壯大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產業引導。為突破LED路燈示范工程投入大、風險高的資金瓶頸,政府應該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盡快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組織協調機構和機制,在“用戶+企業+銀行”之間搭建公信力強的溝通平臺,整合政府和市場資源,加強對與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財稅、融資、擔保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從組織機構、融資方式、財稅制度、鼓勵政策等方面進行大力扶持,改變目前單個LED路燈企業勢單力孤、各自為戰的狀態。
LED照明技術是應對能源危機最節能環保的新光源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節能減排最合適的市場運作機制。只要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組建一些有公信力的平臺、進一步在融資、稅收等方面對LED路燈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行一些優惠政策,多管齊下加以扶持,以審慎的態度,逐步推進,LED路燈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之路一定會越走越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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