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2月5日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決策部署,持續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輸配電價核定的規范性、合理性,經商國家能源局,發改委印發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明晰定價規則,規范定價程序,科學確定方法,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定價的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度。
《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要求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決策部署,持續深化電價改革,進一步提升輸配電價核定的規范性、合理性,經商國家能源局,對《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17〕2269號)作了修訂,形成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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