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保護產業發展
在談到如何保障節能產業的發展時,十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毛如柏強調:“在今后長時間內,我國環保立法應當以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建立“兩型”社會為基本方向,以循環經濟發展、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為重要領域,逐步形成涵蓋全面、制度健全、法規與技術制度全面配套的環境法律體系。”
在立法目標上,從污染的治理轉向生產全過程的控制,注重采用有效效率和循環利用手段,從重視防止單向逐步的環節問題,逐步轉向防止區域和全球的環境問題,從注意防止生產過程的環境影響,轉向同時注重防止生活和消費方式對環境的影響,從強調政府調控,轉向政府調控、市場調節和社會調控機制相結合。
在立法框架上,要把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社會多樣性保護,包括生物安全、資源節約和有毒有害廢物監管等作為法律制定的重要領域,對于每一單向設計法律,應當大力加強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形成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所構成的體系,強化法律可操作性,為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創造條件。根據各地區所面臨的突出問題,應當努力制定一些更具有地方實用性和針對性的專項法律。
在法律制度上,應當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等構成的比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要在已經基本建立的常規污染物、行政監管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危害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各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政監管管理制度,要完善發展中的制度,包括綠色的考核制度、以強制性環境和資源標準為核心的產業指導和市場準入制度等等。
在法律實施機制上,要在改進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加強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社會公眾實施法律監管的效果。從行政主管部門來講,要加強建設能力,監督管理能力和緊急事件應急能力,要加強中央和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從社會公眾來講,要引導和扶持建立民間環保組織,包括社區組織、堅持對環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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