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計算校驗)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下列電梯技術參數、系統和主要部件發生變化時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計算和校驗,其相應的計算校驗結果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一)改變額定速度;
(二)改變額定載重量(輸送能力);
(三)改變轎廂質量;
(四)改變行程(增加或減少提升高度、運行長度、傾斜角度);
(五)改變控制和拖動系統(控制和驅動系統調速方式的改變);
(六)變更主要部件(驅動主機、曳引輪直徑、槽型和懸掛繩根數、包角,導向輪直徑、導軌、金屬結構、液壓泵站、液壓油缸)。
第三章改造單位要求
第九條(施工告知)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改造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施工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條(質量保證)
電梯改造過程中宜優先選用原電梯生產廠提供的材料、部件,當不能滿足時,必須選用滿足電梯質量和功能要求,主要安全部件應具有型式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的材料、部件。
第十一條(變更標識)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被改造電梯的銘牌,并提供質量證明書和產品合格證。
在銘牌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改造單位《許可證》編號和改造日期等,銘牌應張貼于轎廂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自檢報檢)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改造方案進行自檢,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