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鎮建設的高速發展,伴隨而來的城市建筑垃圾正在逐步加劇土地、資源緊張局面,城市建筑垃圾資源產業化與綜合利用水平提升迫在眉睫。本文遵循發展循環經濟原則,從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可行性、現狀、存在問題三方面進行分析,對標國外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模式和技術,提出我國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建議。
城市建筑垃圾是在拆除舊建筑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大部分成分經過分撿、剔除或粉碎后,可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因此,我們要改變對建筑垃圾的傳統觀念和將其一扔了之的傳統做法,明確城市建筑垃圾是一種重要的可再生資源,并加以回收和利用。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是節約土地、節約資源的重要手段,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起著重要作用。
一、國內外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現狀
1. 我國城市建筑垃圾與日俱增,簡單堆存形成永久性危害
中國正處在大規模城鎮化建設階段,是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預測中國大規模的建設還會持續30~35年,由此可見,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將產生巨大的城市建筑垃圾。
建筑活動消耗人類所使用自然資源總量的40%、能源總量的40%,我國城市每年產出建筑垃圾約24億噸,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40%。如果城市建筑垃圾資源產業化成功實施,節能潛力可達40%。我國城市建筑垃圾處理目前大體分為兩類,一是未經任何處理,便被運往郊外或鄉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圍城”、“圍山”、“圍墻”現象嚴重,不僅耗用大量土地及垃圾清運費,而且垃圾填埋會阻斷土壤生物鏈,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這類約占98%;二是輕度分揀出廢金屬、廢混凝土,這類約占2%左右。像美國那樣對建筑垃圾進行分揀、加工轉化、再生利用的利用方式幾乎沒有。
2. 國外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現狀
國外大多施行的是“城市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
日本1991年制定的《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的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美國政府制定的《超級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從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自覺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
荷蘭建筑業每年產生廢物約為14×106噸,目前已有70% 的建筑廢物被再循環利用,但荷蘭政府希望這個百分比增加到 90%。因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產量大約為每年1×106噸。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為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網絡,依照篩砂的污染水平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法國利用碎混凝土和碎磚塊生產磚石及混凝土砌塊。現在歐盟國家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率超過90%,韓國、日本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已經達到97%以上。
我國絕大部分城市把建筑垃圾當成廢物,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進展緩慢,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循環經濟法規制度缺位、城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缺乏技術創新,制品的附加值低、市場價格低、投資人投資回報率低,導致整個行業發展速度遲緩;二是我國缺乏建筑垃圾資源化大型成套裝備,已經成為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瓶頸。國內現有的10余家建筑垃圾資源化工廠,技術裝備落后,粉塵噪音污染大,且年處理建筑垃圾都不足10萬噸,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需要,致使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率不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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